黎智英案|法官裁定控方没有逾时检控 明年1月2日正式开审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指请求外国对中港实施制裁,涉违国安法,他和三间《苹果日报》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等共四罪案,控辩双方早前就煽动罪的检控期限争辩,辩方指该例有列明6个月的检控期,认为律政司提控时已逾期,认为法庭应无权审理,控方却对检控期的算法有不同诠释,强调未有逾时。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 续审,法官裁定控方没有逾时检控,并将案押后至明年1月2日,到时控方会读出开案陈词。
4名被告:黎智英(76岁)、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被控4罪,包括1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 、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和1项勾结外国势力罪。
串谋控罪具持续性须由最终日开始计算
法官裁定当控方向法院提出相关告发时,煽动罪的检控已经“开始进行”。在本案中,裁判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律政司就煽动罪的检控书,属开始检控。法官亦裁定由于该项煽动罪是串谋控罪,属持续罪行,因此其时限须由指称串谋的最终日期后才开始计算,在本案而言,即2021年6月24日。
法官有司法管辖权审理
由于针对各名被告的煽动罪检控于2021年12月14日开始进行,早于2021年12月24日检控时限届满,所以有关检控没有逾时,法官亦有司法管辖权审理。
就煽动与串谋的条文有不同诠释
被告被指涉及的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设有检控时限,须在6个月之内提出检控。惟以那个时间点作开始,控辩双方有不同看法,因煽动罪在《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及有关串谋罪行的第159D条条文,有著不同的诠释。
控方称已在限期内知会法庭
控方认为,把检控通知法庭已属提出检控。控罪指被告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发布至少160篇煽动文章,应以控罪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并在6个月内提出检控,即最后期限应为同年12月24日。控方于2021年12月13日知会法庭,因此未有逾时。
辩方坚称被告现身应讯才算检控
辩方却指,若以控罪首日的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控方须在同年10月1日前作出检控。即使法庭不接受此说法,黎智英一方认为应以控罪最后一天,即2021年6月24日开始计算,亦应在2021年12月24日前提控。但辩方认为应以被告就控罪亲身到庭才算是检控。黎在2021年12月28日被带到法庭就这罪应讯,当时已超过检控期限4天,认为控方有逾期之嫌,认为法庭无司法权审理。
串谋属持续性罪行动点在协议
法官判辞指,串谋属持续性罪行,重点在于协议(agreement)何时达成,而非何时执行。根据终院案例,在一些持续发展的串谋案件中,控罪日期完结一刻,检控时限才会开始计算。辩方称检控时限是从串谋协议中,首个实际行为“实行(cosummated)”之时起计,法官拒绝接纳这个说法,并指倘若串谋行为只涉一次性行为,情况会有所不同。然而,本案被告与他人串谋实行多于一次的违法行为,串谋协议必定是持续进行。
以完结日计算看不到造成任何不公
法官认为,只要控方有足够证据指控被告在控罪日期之间,按照同一串谋协议行事,法庭实在看不到检控时限要从控罪日期完结起计算,会对被告造成任何不公,因此裁定案中6个月的检控时限,应从控罪日期完结的2021年6月24日开始计算。换言之,控方需在2021年12月24日之前提出检控。
辩方引用案例在本案不适用
至于辩方争议如何界定控方何时开始检控,并引用英国案例指法庭应以被告到法庭答辩日作准。法官指虽然辩方引用的案例同样涉及法例演绎,但该案例所属的司法管辖区与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同,案例关键字眼为“法庭程序(proceeding)”,而非本案所争议检控“开始进行(begun)”的定义,故认为案例并没就如何理解检控“开始进行”定下任何原则。相反,终院早已确立一系列对法例演绎的原则。
开始检控因通知法庭起计
法官又指,控方展开刑事检控,可能早于该被告亲身到庭。同时,法官参考《裁判官条例》,指控方向法庭提交检控文件后,便属开始检控。而裁判法院收到控方的检控文件后,便可向被告发出通缉令,或发出传票指示该被告出庭应讯。该程序属法庭的事务,而非控方。法官因此认为,控方开始检控必然是他们有权管辖的事项,即就检控通知法庭。
法官认为,涉及煽动罪检控时限的 《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虽然曾使用“Begun(开始进行)”和“instituted(提出)”,但都是表达“提出告发”,即就检控通知法庭。就辩方认为,被告就控罪亲身出庭才算是开始检控,法官则指以辩方说法,被告因留院、不在香港或潜逃,在检控时限制后才被带上法庭,便属逾时检控。法官指,此情况明显不是立法原意。
法官因而认为,就检控通知法庭属开始检控。而在本案中,裁判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控方相关文件,当时属开始检控,为同月24日的检控时限前。
裁定控方检控没有逾时
此外,黎的律师指法庭裁定于2021年12月14日属开始检控,因应该罪有6个月的检控时限,以此推算,则是否控罪应由同年6月14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惟法官李运腾认为法庭已裁定该罪没有逾时检控,相关控罪的日期则列明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不明白黎要澄清何事,又认为案件续审当天,可以听取答辩和控方读出开案陈词。法官要求黎智英一方就澄清的事项于续审前向法庭呈交书面陈词。
案件编号: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