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开审|辩方指控方逾期检控煽动罪 认为法庭无权审理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指请求外国对中国及香港实施制裁,涉违国安法,他和三间《苹果日报》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共四罪,今(18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开审,为首宗涉勾结外国势力罪的审讯,先会处理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的检控时限等法律争议。
代表黎的律师今先作陈词,指黎面对的煽动罪名设有检控期限,控方须在6个月内提出检控,但指控方未有在期内提出检控,认为法庭无权审理有关控罪。
辩方明天将继续陈词,之后会由控方作出回应。
4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6岁)和另外三间苹果日报相关公司,即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共被控4罪,包括1项“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罪”(下称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 、两项 “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下称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和1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下称勾结外国势力罪)。
黎较前消瘦但精神不错
黎智英今早10时许在4名惩教人员看守下步入法庭,他身穿灰色西装外套及蓝色衬衫。黎较早前消瘦,但精神不错,他步入法庭时向公众席点头,公众席多人向他挥手,他则以手指指向对方。他坐下后,不时望向旁听人士,并戴上耳机准备聆讯。
黎改聘新西兰有御用大律师资格律师代表
此外,黎智英原本有意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其后引致人大释法,他最终亦未能聘用Tim Owen。他今改聘一名在港有执业资格的新西兰大律师Marc Corlett,Corlett于2016年在新西兰取得御用大律师资格,2020年正式获准在香港执业,他亦成了黎的律师团队成员之一。
法官澄清未见辩方要求视像证人
法官杜丽冰甫开庭便表示,上星期有传媒报道指法庭拒绝辩方申请,以视像方式传召海外证人作供。杜丽冰指,跟据法例要求,该申请需在交付程序后42天内作出。在本案中,辩方未有作出相关申请。黎的律师亦回应称,未有相关申请。
指控方未在检控期内提控煽动罪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首先陈词,他指律政司检控黎的首项控罪“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犯案时间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然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D条的相关条文,这项控罪设检控限期,并须在6个月之内提出检控。若控方要从2019年4月1日起计,便须在2019年10月1日前作出检控。
认为法庭无权审理该罪名
即使法庭不接受以上说法,若以控方所指干犯煽动罪的最后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控方亦应于2021年12月24日前提控,然而控方是在同月28日才加控煽动罪,当时已超过检控期限4天,因此法庭没有司法权审理这项控罪。
主审黎智英案的3名法官。(详看下图)
杜官质疑煽动可能涉及不止一次事件
法官杜丽冰质疑,煽动罪可能涉及一连串犯罪行为,有别于串谋谋杀等只涉及一次事件的罪行。若按辩方说法,被告首度“实践(consummate)”干犯煽动罪行,6个月后再实践的相类罪行,便不会在检控范围之内。
法官李素兰亦问到,应就每一篇文章,是否应分开检控不同控罪。彭回应指若相关罪行未完成,便没有此时限问题,但若该罪行一经实践,检控期限便开始计算,并强调设置检控期限的目的,是要防止控方等待被告累积罪行及延误检控。
有外国领事及公众人士一早到法院外轮候旁听。(详看下图)
法官续问时限的计法
法官李运腾指,假设两人在某时刻达成及执行协议,第三者在6个月后加入,该第三者是否可以“脱身(get off the hook)”不被检控?彭回应指,控方可考虑该第三者是否和另外两名共谋者达成其他协议。法官李素兰追问,辩方说法是否代表控方提出检控后,便不会有其他串谋行为?
彭解释说,假如罪行只横跨6个月,控方没有必要再作检控,但若被告首度干犯控罪的6个月之后再犯,控方便要考虑另作检控。他重申检控时限不只适用於单次性罪行,亦适用于持续性罪行,否则等同削弱(emasculate)《刑事罪行条例》第159D条有关检控时限的条文。
彭指控方不能用串谋提控以避过检控期限
法官李运腾亦问及,若该被告不在港,控方便无法提出检控。彭回应指,此属立法机关需处理的问题。李官亦指,根据辩方的说法,“提出告发(institution)”不属开始检控程序,需由被告亲身到法院应讯开始计算,但若涉及串谋情况,被告仍可继续在港干犯罪行。彭则说控方不可控以串谋的控罪,避开检控时限的限制。
黎智英的囚车在警方严密保安下押送离开法院。
彭指控方选择用串谋提控便要承担后果
法官李运腾便指,如果被告干犯一连串罪行,控方将每项罪行分成独立罪行检控,便会出现首项控罪失效,其他控罪未失效的情况。彭确认此说法,又指控方大可分开以“实质罪行(substansive offense)”起诉黎,但他们选择控以“串谋罪”便须“承担后果”,受制于检控时限。
杜官追问,辩方说法是否指控方意图以“串谋罪”绕过“煽动罪”所设检控时限?彭回应指,他并不是要说控方有此“邪恶(diabolical)”动机或要滥用检控程序,纯粹是指检控时限已过。
相关法例列明时限已过便不能检控
案件下午续审时,辩方续就涉案控罪用字的定义陈词。彭透露控方于2021年12月13日通知法庭打算加控黎,翌日再发信通知黎,但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有关煽动罪的条文,控方必须在被告犯罪后6个月内开始检控程序;第159D条亦明确指出,一旦相关法律程序的时限已过,控方便不能提出检控。
控辩双方就开始及提出检控诠译不同
彭续指控辩双方对条文中“开始”及“提出检控”的诠译不同,控方认为两词均指控方“提出告发(laying of information)”的一刻,即控方去信法庭申请加控当天;辩方认为两词应解作:“被告就该控罪被带上法庭应讯”一刻为准,即是黎于12月28日提堂时被加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当天。
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6条,控方须在成文法罪行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诉及告发。彭则指只有很少控罪会订明时限,倘若第26条适用煽动罪,立法机关毋需再订立《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就煽动罪设下检控时限,否则第11条便是多此一举。
彭举出多国案例印证说法
彭继而列举多项海外案例印证这个说法,但法官认为该些案例只针对个别条例或者案情,相关地区的司法程序亦是有别于香港。另彭指从其中一项案例可见,法庭不应只著眼于检控的行政步骤,反而应针对控方作出的实际检控行为,即是正式加控一刻。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今亦有到庭,并坐在控方的律师团队后方,期间不时低头和合眼。
案件明续。
黎智英案今早在西九龙法院开审,警方加强法院外保安。(详看下图)
控方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和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等代表;黎智英的律师团队则包括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和大律师关文渭,三名公司则由大律师王国豪代表。
案件不设陪审团,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和李运腾审理。而黎智英自2020年12月3日被还押,期间一度获批保释但后被撤销,至今被还押逾1100天。
在聆讯完结前,杜丽冰指因农历新年假期,明年2月12至16日将不会有聆讯,同月19月才再续审。
案件编号: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