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辩方指煽动刊物应发布即提控 以让公众了解何事不可为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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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国安法,他和三间《苹果日报》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共四罪,今(19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 续审,继续处理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检控时限的争议。辩方认为控方应在涉嫌煽动的刊物发布后,便应即时提出检控,以让公众知道甚么内容可以或不可发布,而非无了期等待及不作出检控;控方却指本案涉逾两年内持续犯案,且涉及的文章达160篇,若以辩方的诠释,或难以检控。法官听毕陈词,将案押后至本周五(22日)就这争议下书面裁决。

4名被告黎智英(76岁)、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被控4罪,包括1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 、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和1项勾结外国势力罪。

黎智英案续在西九龙法院审理。

有旁听人士叫撑住被劝止

黎今出庭时向公众席的妻子和儿子挥手,亦有送出飞吻,家人挥手回应。此外,有旁听人士叫“撑住、顶住”,遭法庭职员劝止。

控方认为提出告发已属开始控告

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设有检控限期,须在6个月之内提出检控。惟何时才算开始检控,控辩双方对涉案法例有不同的诠释。控方认为,就控罪“提出告发”,就检控通知法庭已属开始控告,而控方于2021年12月13日就加控此罪已通知法庭,未有逾时检控;辩方则认为被告需就控罪出庭,才属开始控告。而黎智英就于2021年12月28日,就此罪被带上法庭时,已属逾时检控。

聆讯第二天,续有人士清晨到法院轮候公众席。(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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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认为应在煽动刊物发布后即检控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今续陈词指,法例定立时已平衡公众利益,又指辩方对法例的诠译,没有对控方造成不公。彭解释,控方应在涉案煽动刊物发布后,迅即提出检控,以制止继续发布该些煽动刊物,并让公众可得知什么内容可以发布或不可发布。辩方强调,控方不应只是无了期等待,而不作出检控。

公司的代表律师认同黎的诠释

代表三间公司的大律师王国豪表示,同意黎智英一方的诠译,认为应由被告亲身出庭,并向他读出控罪,才算是开始检控。

控方指本案涉2年内持续犯案

控方陈词时时指,“提出告发”和就检控告知法庭,属开始检控。控方解释,相关控罪属持续性罪行,本案不止涉及单一行为,而是在控罪涉案的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逾两年时间发布逾160篇煽动文章。控方认为,应在涉案协讲完结,即控罪最后一天后的6个月,提出检控。

认为应以检控告知法庭开始计算

就涉及煽动罪检控时限的 《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控方认为条文中使用“Begun(开始)”和“institute(提出)”的用字,控方认为都是表达同一意思,即就检控告知法庭,便属开始检控。就辩方认为被告就控罪亲身出庭,才属是开始检控,控方反指此诠释不切实际,如有被告潜逃,便难以作出检控。

案件编号: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