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妥善处理私楼挂褪色及破损国旗区旗投诉 申诉署揭6部门互传波

撰文: 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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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就一宗政府部门未有妥善处理已褪色及破损的国旗及区旗投诉发表调查报告,事件缘于投诉人发现深水埗一个私人大厦外,悬挂的国旗及区旗已褪色及破损,遂于去年向1823先后两次投诉,但投诉如“滚球”般在民政总署、深水埗民政处、行政署、食环署、屋宇署及警务处等六个部门之间“传送”,问题未解决。

投诉人对有关部门的处理不满,因而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公署调查后,认为1823作为处理投诉视窗的功能有所商榷,虽裁定投诉不成立但认为部门有缺失;当中民政总署转介至警务处后未有妥善跟进,裁决投诉不成立,但部门有缺失;行政署作为拟备展示国旗及区旗的部门,却未有向1823明确指示交由哪一个部门跟进,只着转介“相关部门”,裁定投诉部份成立。

申诉专员公署接获有市民投诉,不满政府部门未有处已褪色及破损的理国旗及区旗;图非涉事投诉个案。(资料图片/林霭怡摄)

去年国庆后 投诉人发现深水埗有大厦悬挂的国旗及区旗已褪色及破损

申诉署发表《 民政事务总署、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及1823未有妥善处理已褪色及破损的国旗及区旗的投诉》全面调查报告。该宗投诉发生在2022年10月6日,投诉人发现深水埗某私人大厦外墙悬挂的国旗及区旗已褪色及破损,但无人处理。

民政总署、深水埗民政处、食环署:不属职权

报告显示,1823在去年10月6日接获有关国旗及区旗褪色及破损投诉后,先转介民政总署,深水埗民政处其后覆称,投诉事宜不属职权围。1823于10月19日转介至行政署,行政署认为私人大厦外墙属屋宇署职权。

屋宇署:不涉建筑工程 警务处:无刑事

至10月27日,1823再转介至食环署及屋宇署,食环署称不属其职权,屋宇署表示不涉《建筑物条例》规管。10月28日,民政署将个案转介至警务处,11月1日,警务处表示,曾到场视察,认为有关问题并无即时危险及刑事成分,故不拟进一步跟进。

行政署:建议转介其他相关部门

投诉人见问题严重,于11月30日再向1823投诉,由于1823职员不知悉是同投诉,故开立新个案,再转介行政署及民政总署,两个部门于12月中旬再一次表示,投诉内容不属其职权,建议转介其他相关部门,而民政处其后亦转介至警务处,至于屋宇署接获转介后,亦重申投诉不涉建筑工程。

投诉人经两次投诉不果后,于今日1月向申诉署作出多项投诉,分别认为1823没有适当转介,民政总署没有采取行动,行政署未有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区旗及区徽条例》跟进。

申诉署:1823能否充分担当政府一站式处理查询和投诉视窗值得商榷

申诉署经调查显示,效率促进办公室承认,1823职员没有向投诉人转达屋宇的回复,有欠妥善,同时揭示1823机制或有不足,程序上虽符合机制,惟1823转介予部门跟进的问题,其实未获部门接手处理,而1823却无从得知,也没有另行跟进,对于1823能否充分担当政府的一站式处理查询和投诉的视窗,展现了可商榷的情况。

无指示部门跟进 裁定投诉行政署部份成立

至于民政总署,在转介至警务处后,曾向投诉人表示警方会作出回复,但民政总署并没有向警方提供联络方法;至第二次投诉,民政总署亦没有向警方跟进,过程有欠妥善,申诉署认为,投诉不成立,但部门另有缺失。

申诉署:应确保各部门知悉分工 行政署应直接联络其认为的“相关部门”跟进

就行政署,由于展示国旗及区旗事议由行政署拟备,申诉署认为应采取措施,确保各有关部门知悉分工安排,妥善执行,当各部门指称不属其相关职权时,行政署应直接联络其认为的“相关部门”作出跟进,从政策局层面寻求解决方法,以致问题迟迟未获解决,做法不恰当,裁定投诉部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