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径多座大宅留下文人足迹 黄永玉另一旧居幸存 未获历史评级
约70多年前,一批文人受国共内战影响,逃难至香港九华径暂居,包括国画大师黄永玉,惟近日其故居、三级历史建筑“曾氏祖屋”被拆卸,社会为之婉惜。
但根据长春社考证,“曾氏祖屋”旁边的一排屋,同样极具历史价值,尤其毗连“曾氏祖屋”的九华径23号屋,其实亦曾是黄永玉故居,而且他在这里居住的时间比“曾氏祖屋”更长,惟至今仍未获古迹办评级。
至于附近的其他大屋,据长春社考证亦曾居住了不少走难到港的文化人,包括香港导演严浩的父亲严庆澍、作家端木蕻良、漫画家方成等;另外,文化人杨晦亦曾居于九华径10号大屋。长春社表示,九华径的历史价值不限于香港,对中国文坛亦十分重要,建议政府应积极考虑收地或换地,以保留上述建筑。
九华径村屹立于美孚逾300年,原本有13座三级历史建筑,包括九华径村22号的“曾氏祖屋”,惟该屋近月被夷为平地,剩下一片沙泥碎石,只竖立了“政府土地”的警告牌。翻查资料,“曾氏祖屋”的业权属于长实全权拥有的子公司。长实日前回应指,“曾氏祖屋”建筑物已空置及失修多年,“状况非常陈旧破烂,难以复修”。
除了“曾氏祖屋”被拆卸,远东酒店亦于近月获准在九华径发展住宅,社会忧虑九华径村的保育情况。
黄永玉曾居于23号屋逾一年
过往社会一直认知,22号的“曾氏祖屋”是黄永玉故居,据古物咨询委员会的简介,亦提到艺术家王任叔、作家楼适夷同样曾居于该屋。不过,翻看黄永玉撰写的《书画人生》,其中一章提到九华径的生活,初时确住在一座全村唯一用钢筋水泥、两层楼高的房子,其左边为一口“大石板水井”,亦即是被拆的22号屋;但后来搬到隔壁有阳台的屋子,该屋原本是黄永玉为翻译家蒋天佐及诗人陈敬容找到的住宅,惟二人不久后迁出腾空房子。
长春社高阶公共事务经理李少文表示,对比1949年的航空照片及1963年的测量图,其实22号至29B的一排屋都几乎没有变化;若再以现时的测量图及航拍照与1963年的对比,只有29A及29B后部有较大改动,但两者均保留了金字顶,基本结构不变,即整排屋都未曾遇拆卸重建,曾留下文化人的足迹。
根据《书画人生》,黄永玉于1948年春天到港,初时住港岛,后来经介绍下才到九华径居于22号屋。李少文指,原本居于23号屋的陈敬容等人,于1949年1月初回内地,若保守估计,黄于1949年3月入住23号屋,直至1950年9月到广州,即于23号屋居住了逾一年,相信比22号屋更长时间。
多名文化人曾为黄永玉邻居
除了黄永玉,22号至29B的一排屋亦曾是不少文化人的故居。黄于《书画人生》提到,九华径房租便宜,月租50元,而且由于为不少文人寻找房子,故自己获称为“保长”。其他文化人的居所,例如漫画家陆志庠,居于黄旁边一间的小屋,“楼上是木头楼板,只有一尺见方的透气窗户”,按描述即是24号A屋。
另外,作家端木蕻良、方成、单复、雷石榆等人,又曾居于与黄永玉屋子并排的一所房子,李少文相信应即是24号屋;香港导演严浩的父亲严庆澍又居于雷石榆的房子之旁,相信即是25号屋。除了同一排屋,黄永玉又曾提到,诗人臧克家居于九华径村村口右边第一间小石楼,相信即是86号A屋;文化人杨晦则是“九华径最高坡上的那幢殖民形式的屋子”,10号屋的现况与之相同。
不过根据古迹办资料,上述房屋中,只有 10号、22号、26A号A饶公祠获评为三级历史建筑,其他大部份都不包括古迹办于2009年列出的1,444幢历史建筑。
文化人珍重九华径生活
虽然各人于九华径居住的时间未必长,大部份只于1948年至1949年秋天暂居,但李少文指,他们于九华径完成了不少文学作品,并对香港报业有正面影响,例如方成于《大公报》副刊连载四格漫画“康伯”、端木蕻良又与黄永玉合作创作《狗爬径山歌》,由端木蕻良作辞,黄永玉配以板画。
李少文续指,在国共内战的纷乱年代,九华径成为“避难所”,为文人提供喘息机会,方成在离开香港约30多年后,曾忆述当时生活,形容为世外桃源,“印象还清晰地留在我记忆中,至今不忘”;其房友单复也曾撰文忆述当年生活,指早上各自工作后,下午便会与方成、端木蕻良奔向海滩。臧克家虽然只短居3年,但于多年后的作品中仍忆述当时生活,并保留当年照片,“这历史陈述,我是今仍然珍存着”。
长春社倡保留文化人故居
方成的文章曾写到:“离开香港 30 多年了,那个小村庄恐怕早已被高楼大厦吞没,一点也剩不下。”不过,原来一切依旧存在,李少文表示,政府应积极考虑收地或换地,一并保留上述房子,否则担心其他房子会与22号屋般突然被拆卸。他认为,九华径的历史不限于香港,对中国文坛而言亦非常重要,假若日后获保育,希望可以尽量保留原貌,让市民感受当年走难文人的生活环境,“除了可以说好香港故事外,更可以说好国家的故事。”
发展局:提供合适诱因鼓励业主保育
发展局回复表示,九华径本身共有13项获评级的历史建筑,包括九华径1号、4-5号、10号、14号、15号、22号、26A号、30号、32号、39号、42号、42A号及43号,全部均为三级历史建筑,并属私人拥有。该局指,评级制度并不影响建筑物的业权、使用权、管理权和发展权。
发展局续指,在尊重私有产权的前提下,政府会为拥有历史建筑的私人业主,提供合适的经济诱因,以鼓励他们保育其历史建筑,并因应该建筑的文物价值,以及业主提出的保育方案等因素,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提供经济诱因。该局指,根据现行政策,如涉及的私人历史建筑属一级历史建筑,政府会考虑透过换地进行保育,古咨会建议政府不应使用公帑直接购入私人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