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策划法院放炸弹 官斥接近宣战 主脑等3人囚2年半至6年
组织“光城者”涉策划在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置炸弹,警方其后拘捕多人。并揭发仅19岁的主脑何裕泓,曾招募多名中学生,计划在观塘及屯门法院等放置炸弹,并有到现场视察,及租用酒店房间计划行事,前贤学思政成员张昊扬亦有参与,并曾提供4万元。警方又找到多本记事簿,详列计划内容,包括行动后制造舆论,将社运提升至革命层面,以达致“破坏香港之稳定结构”。何与今(28日)认罪的张,同被判囚6年,另一名早前已认罪的女学生,则入狱2年半。
法官李运腾判刑时指,案发时的社会气氛敌对,可轻易扭曲他人的道德判断,令人变得激进。法官又形容涉案的计划邪恶,有意制造混乱,无视它可带来的伤亡,接近向政府宣战。众被告计划针对法院,更是漠视法纪。
两被告囚6年另一被告囚30个月
被告何裕泓(19岁)承认一项“串谋恐怖活动罪”;郭文希(20岁,女)及张昊扬(23歳)承认一项“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案发日期均为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其中何及张被判囚6年,早刖认罪的郭,则被判囚2年半。
张曾误导警方至一男被控
庭上透露,张昊扬原为本案证人,并指控案中另一被告陈凯量,令陈被控。惟张昊扬误导警方,控方经考虑后,最终决定检控张。陈凯量的案件今午再讯时,控方申请终止对陈的检控陈,并获法庭批准。
郭在案中不涉策划和执行
就各被告的在案中的角色,法官指何裕泓是案中的主脑,有计划犯案,招揽他人实行其计划;女被告郭文希不涉策划和执行,案中介绍何裕泓和张昊扬认识,而张其后亦在案中提供资金和人手。
张曾提供制造炸弹的资料
法官续指,张昊扬案发时为大学生,亦较其他被告年长,应更了解事件,惟他在案中协助何裕泓招揽他人,亦提供制造炸弹的资料,若没有张昊扬的协助,何的计划只是流于空谈。
警方于2021年7月拘捕多人涉与组织“光城者”有关,并搜出大量制爆炸品材料。(详看下图)
郭及何协助控方指控张获减刑
同时,法官亦考虑各被告认罪,郭和何亦协助控方指控张昊扬,因此作出减刑。法官因此判郭监禁两年半,何裕泓和张昊扬则被判囚6年。
郭就另一案被判教导所
郭文希因涉及另一宗“光城者”的案件,摆街站派传单宣传武装起义,承认串谋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入教导所,法官颁令中止该判刑,郭只需就是次的两年半刑期服刑。
同案4名被告早前已判囚5年8个月及教导所
另4名被告:欧文(21岁)、陈绰轩(17岁)、罗启颖(17岁)和苏颖贞(19岁),承认一项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欧文已被判囚5年8个月,陈绰轩、罗启颖和苏颖贞则被判入教导所。
何是案中主脑负责策划及招募
案情指,何是案中主脑,负责策划、招募他人及计划制造爆炸品。他多次向他人透露其放置炸弹计划,声称事成后潜逃至台湾或英国。此外,前贤学思政成员张昊扬曾向郭表示,计划向各大学的学生会招手,以筹集资金。他在郭穿针引线下,于2021年6月认识何裕泓,并向他提供4万元,协助对方实施计划。张昊扬又表示,可替对方招揽人手,在案中负责计划时把风。
何曾向化学老师问如何制造爆炸品
案发期间,何多次询问学校化学老师如何制造爆炸品TATP、储存燃料等,并向他借用5千元,老师担心何违法拒借钱。何亦曾在招募吴姓中学同学参与时,表示:“想做一件大事,引起全香港人关注,去唤醒香港人嘅抗争意识。”
曾称打算在屯门法院放炸弹
2020年4月,何请求前邻居苏协助寻找化学品,苏未有明确表示参加何的计划,但答应其请求,并曾问前男友可否提供双氧水等物资但遭拒。其后,何称已找到所需的化学品,并打算在距离机场较近的屯门法院放炸弹,以便潜逃。
酒店租房制炸弹
同年6月初,何与他的同学欧一同租用尖沙咀一酒店房,计划在房内制造TATP、IED等爆炸品,又招揽他在Telegram认识的陈协助搬运炸弹。三人曾于同月25日及29日,先后到屯门及观塘法院附近视察,并拍摄照片。
500元招揽罗放炸弹
何再透过陈以500元招揽罗,并计划在观塘法院放置两个炸弹,由陈透过手机引爆。若不成功,就会让罗亲自引爆炸弹。陈拒绝危及罗安全,惟何指:“做大事一定会有人牺牲,污糟嘢总要有人做。”
被捕后被搜出笔记本
警方于同年7月5日,拘捕正离开酒店房间的何,在房内检获烧杯、温度计等可制造爆炸品的工具,以及气枪、BB弹等。此外,警员亦发现何的8本记事簿,当中详列计划内容,包括正式行动后制造舆论,将社运提升至革命层面,以“破坏香港之稳定结构”、“促进中共与各方的矛盾”等。何又拟在国庆日前后实施计划,以破坏国庆气氛,制造混乱令奥运取消或延期。
记载不同爆炸品原理制造及存放资料
记事簿列明,要拣选交通工具、警察总部、法院大楼等地为目标,并附观塘法院大楼部份楼层的平面图、事前到场视察的位置与人手安排等。记事簿亦记载了不同爆炸品原理、制造及存放爆炸品所需物资等。
张昊扬于2022年10月被捕,他在警诫下承认曾到目标地点视察。
案件编号:HCCC103-10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