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番遇警截查求覆核警权 官认为警有合理怀疑 拒批覆核许可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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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西湾河的21岁男子,声称数月内在同区的港铁站,多次被警员截查身份证。他质疑《警队条例》及《公安条例》中,赋予警员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条文属违宪,申请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今(22日)颁判辞,并认为男子声称3次遭警查身份证的情况均有理可依,且上诉庭早已讨论并裁定有关条文的合法性,认为案件并无可争辩之处,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申请人Tsang Ho Ming(译音:曾浩明,下称:曾),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
声称3个月内被截警截查3次
判辞指,曾称的事件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地点在西湾河和筲箕湾港铁站发生。曾声称警员在首两次事件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未有搜身;涉案警员指曾当时形迹可疑,于是截查曾,期间查阅他的身份证和搜身。
用手机拍摄警员搜查过程被警截查
第三次事件发生时,两名警员正搜查另一男子,期间曾走近并以手机拍摄警员搜查过程。曾突然以手臂遮掩背包,警员因此怀疑曾藏有违禁品,并作出搜查,在他的背包发现两粒药丸。曾一度回应是“毒品”,随即称只是开玩笑,并解释药物是用来医治鼻敏感。警员根据药物的外形,认为它们不是毒品,查阅曾的身份证后,亦确认他不是被通缉人士。曾却指当时拍摄是要监督警员,不同意自己当时的行为属形迹可疑。
官指相关宪法争议已曾处理
曾认为《警队条例》及《公安条例》中,赋予警员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的条文属违宪。惟法官认为其争议并无胜算,又指相类的宪法争议已曾处理,上诉庭已确立该些条文的合法性。
3次事件警员均有合理怀疑
此外,曾指案发时未有做出任何引起警员怀疑的行为,认为警员无权根据该些条文查阅其身份证。惟法官认为,首两次事件中,已有客观事实让警员要求曾提供身份证,第三次事件中,警员亦有合理怀疑并要求曾出示身份证,因此拒绝向曾批出覆核许可。
案件编号:HCAL14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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