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称两月内被警截查3次 质疑予警权力条文过寛 求司法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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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男子声称两个月内被警员截查身份证3次,警员均未有向他提供合理原因,认为法例授权警员发现市民行动可疑时,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证,但“行动可疑”的定义含糊,令警员或可滥用权力。他昨(7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相关法例条文属违宪。

申请人曾浩明(音译),答辩人警务处处长和律政司司长。

警员截查时未有出示委任证

曾在自行撰写的申请书透露,他现年20岁,没有案底,在西湾河区居住。他在2022年10月至11月间,在西湾河和筲箕湾三次被警员截查,并要求出示身份证,三次截查中,警员都没有出示其委任证。

申请人曾浩明认为予警截查权力的条文有违宪之嫌,要求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行动可疑等定义含糊

曾认为《警队条例》和《公安条例》的条文,授权警员发现行动可疑的人,或警员合理地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便可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证。曾质疑“行动可疑”和“合理地相信”的定义含糊和过于宽松,警员可因市民和他有眼神接触,便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

认为被截查已属拘留

此外,曾指根据《基本法》第28条,香港居民不可被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他指,市民被警员截停和要求出示身份证,需要在被截查的地点,花一段时间处理。认为此举已属“拘留”,认为其权利受侵犯。

认为警员的要求不合法

曾续指,截查他的警员没有解释要求他出示身份证的原因,认为警员的要求属不合法。此外,警员当时未有搜查他的个人物品,认为警员并非正调查可疑的行为,或防止罪案。

曾因而要求法庭颁令,《警队条例》)和《公安条例》相关条文违宪,或要求法庭界定条文中“行动可疑”的意思。

案件编号:HCAL142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