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智会院友因被约束受伤 投诉人结案陈词忍泣称:已做应做的事
大埔匡智会松岭日间活动及住宿大楼有女院友整晚遭约束在高背椅上,至翌日清晨获松绑后双手大范围瘀痕及失禁,并因怀疑骨折被送入院。社工注册局今日(4日)续就涉事院舍社工进行纪律聆讯,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双方作结案陈词。纪律委员会在经过一小时商讨后,认为需要更多时间考虑,将以书面形式交代裁决。
被投诉社工李俊谦的代表律师结案陈词时重申,虐待院友是严重指控,认为需要更多证据才可证明,又重申当时人已尽其责任,亦有与照顾员交代如院友情绪稳定可回房休息。
为匡智会前员工的投诉人结案陈词时指,李俊谦在作供时多次前言不对后言,亦一度忍泣指,今次投诉并非因对机构有不满,而是希望正视问题,裁决结果如何不再重要,“已经做咗我应该做嘅事。”
匡智会松岭日间活动及住宿大楼一名女院友(下称A女士)在2021年2月22日,遭约束在高背椅上直至翌日清晨才获松绑,导致双手出现大范围瘀痕及失禁。社工注册局今(4日)继续就事件进行纪律聆讯。
辩方结案陈词指虐待院友是严重指控 需更多证据证明
社工李俊谦的代表律师结案陈词时重申,虐待院友是严重指控,认为需要更多的证据才可证明。律师亦提出,当证人口供与文字纪录有落差时,应以当时文字纪录为先,因此应为最准确及可信。
涉事社工代表律师:决定约束事主是基于情况紧急
律师重申,社工当时决定约束非因为自己的情绪,而是看到A女士情绪激动,希望其安全下才作出的决定;而事发前的社工会议提到可以安排A女士坐高背椅,只是背景资料,当时李俊谦决定约束A女士是基于情况紧急,非会议所提及的教育。
律师表示,在交更纪录中及早前院舍助理吴小姐的口供均指出,李俊谦在决定约束A小姐后已吩咐通宵更同事多加看管,如其情绪稳定则可安排A女士回房,反驳另一院舍助理胡小姐的交更纪录中写到“据李SIR(社工李俊谦)及呀俊(魏姓护士)的指示坐高背椅,直到A更(早更)”,相关的文字只是事实陈述A女士在当晚情况,而非社工指示其要坐高背椅到早更。
辩方:现时证据显示不到整个机构及院舍包庇涉事社工
律师指出,虽然涉事社工未有提醒照顾员要每两小时检查A小姐的情况,但认为他已尽了其责任,质疑投诉人指控是社工指示要约束A女士至翌日早上的说法,是否代表其权力可以只手遮天,惟现时证据根本显示不到整个会方及院舍包庇李社工。
投诉人结案陈词:涉事社工多次前言不对后语
本身是为匡智会前员工的投诉人结案陈词时则指,李俊谦在作供时多次前言不对后语,包括曾一度否认有用约束手套,直至被盘问下才承认或曾使用。她亦指出,A女士的情绪并非社工形容般差,质疑李社工是基于1月13日遭A女士抓伤而怀恨在心,继而分别在2月10日社工会议中提出要安排A女士坐高背椅冷静,并在2月22日约束A女士至翌日。
她亦指,李社工不会愚蠢到将要约束A女士至翌日早上的指示写在交更纪录上,故只可根据其他同事在交更纪录才可指正,质疑保健员一般只会按指示做事,不会个人决定绑一日通宵。她补充,李社工对院友的行为过往亦备受争议,如曾将“扭计”不愿吃饭的院友饭盒倒掉、任由院友在地下滚地等。
投诉人称投诉是希望构机正视问题 裁决结果不再重要
她在结案陈词时亦一度忍泣,指很爱匡智会,今次投诉并非因为对机构有不满,而是对机构有相关员工感到痛心故才选择投诉,希望正视相关问题,裁决结果如何已经不再重要,“我已经做咗我应该做嘅事。”她亦指在投诉过程困难重重,因院舍只提供有利院方的证据,有纪录消失甚至隐藏,“我只可以喺佢哋提供嘅文件揾啲蛛丝马迹证明事情发生”。
纪律委员会在经过一小时商讨后,认为需要更多时间考虑,延后以书面形式去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