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释放|收紧或扩阔明讨论 学者质疑成效 医生指助病人治疗
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周四(27日)将举行会议,内容包括检讨“有条件释放”机制(CD)。多年来研究有条件释放等相关议题的港大法律学系助理教授、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副总监张天目认为,有研究分析不同推行类似制度地方的成效后,均指没有证据表明相关措施可有效减少相关暴力事件,故应重新思考是否仍须相关机制去“控制”病人,如病人未达至要强制入院或病情较轻,应考虑无条件释放其出院。
不过,港大临床医学学院精神医学系临床副教授张颕宗则认为,现行机制在平衡病人权利的同时,亦保障到病人有接受治疗权利,可适时找到有病发先兆患者,及早治疗,故有可取之处。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临床医学院精神医学系讲座教授陈友凯指,现时只有少数患者可有条件释放,认为机制有必要扩阔至自愿入院者。
《精神健康条例》下如医生认为病人有刑事暴力病历或有使用刑事暴力倾向,但在释放令所指明条件规限下可安全地将该病人释放,即可以以有条件释放方式释放病人。
张天目多年来研究“有条件释放”机制,并在2020年以问卷调查及访谈形式接触过相关患者。研究结果提到,医护在决定让患者有条件释放时没有让患者参与讨论中,此因医护认定精神障碍者无法理解或处理此问题,形容是“家长式作风剥夺权力 (disempowerment stems from a paternalistic attitude)”,研究亦发现医护或轻视“有条件释放”对相关病人的心理影响。
英国向病人实施类似命令设时限 到期即自动撤销
那香港应如何改善现时的CD?张天目指出,外国类似的机制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类是以最低限定去控制病人情况(least restrictive),以英国的社区治疗令为例,病人情况须恶化至等同需要强制入院级别相若,包括必须有精神病、有可能会伤害自己或他人,与药物可以协助到相关病人等。
在发出社区治疗令时,需要一名非医生但同样参与病人治疗的专业人士,如社工或心理治疗师,在了解病人及家庭情况后,才决定将病人放入命令,而相关命令亦有时限,如半年或一年,到期即自动撤销。
佢(外国)嘅原因系帮紧𠮶个人,但香港嘅制度,虽然有啲医生会觉得佢系帮紧𠮶个人,但好明显法例上嘅写法系想控制𠮶个人,多过系想帮紧𠮶个人。
另一类则是预防性制度(preventive measure),即病人未必去到最差情况,但相关制度亦有清楚的条例写明如何才可以发出命令。以美国纽约为例,如医生或专职人员认为相关病人在“不久将来”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有证据颢示其未有按时按药,并直接导致病人需要入院又或者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则可以发出命令。
张天目称本港条件释放病人大多没刑事纪录
张天目表示,由于香港“有条件释放”机制较为独特,故与其他国家的可比性不多,但认为外国一般要求病人遵守类似有条件释放令等制度时有“几重关卡”,本港亦可参考。她续指,以其接触到近50名有条件释放病人中,大多没刑事纪录,只是医疗报告中有写到病人曾作出暴力行为或有使用刑事暴力倾向,惟相关纪录准确性存疑,“唔需要好似查案咁,要有好清楚嘅纪录,几时讲、边个讲,有时匿名讲都可以。”
张天目:应思考是否仍须相关机制“控制”病人
她亦重申,有研究在分析不同推行类似制度地方的成效后,均指没有证据表明相关措施可有效减少相关暴力事件,故应重新思考是否仍须相关机制去“控制”病人,如病人未达至要强制入院或病情较轻,应考虑无条件释放其出院。
陈友凯认为机制有必要扩阔至自愿入院者
不过,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委员、港大临床医学院精神医学系讲座教授陈友凯不同意相关说法,认为部份思觉失调的患者对自己行为不知悉,故有时病人与其家属对于病人所做的行为描述会有不同,医生会根据当时病人的状态作出判断,以决定相信谁。他重申,现时本港“有条件释放”的病人数字相对低,因为现时只有强制入院的病人才可以作“有条件释放”,变相有很多自愿入院的患者不可纳入机制内。
他解释,现时有不少病人在得悉要被强制入院,会改变主意指自己愿意入院,“唔同外国系捉就捉。”由于强制入院的决定要取决于病人何时做出危机行为,故当病人入院后未有作出类似行为,就很难再要求病人强制入院,“其实香港(“有条件释放”机制门槛)系严过英国。”他认为机制有必要扩阔至自愿入院者。
港大临床医学学院精神医学系临床副教授张颕宗亦指,现行机制并非适用于所有患者,只有可能伤害到人并须强制入院的患者才会纳入机制中,此类病人需要社会上有一定的支援才可出院,而现行机制则可确保患者可得到相关治疗。他强调,在平衡病人权利的同时,亦要保障病人有接受治疗权利,现行机制可适时找到有病发先兆的精神病患者,并及早治疗他们。
至于如何改善制度,他指,英国或澳州将大部份的病人留在社区,但难评价此种形式是否较适合本港,“香港咩嘅setting(模式)先系最适合患者呢?会唔会入院可能对个病人系最好呢?门槛可以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