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侮辱执法人员罪倘立法 官民权利将不对等

撰文: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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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制派议员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增设“侮辱执法人员罪”,追究侮辱执法人员的言行,其中何君尧更指向警察爆粗,就明显涉罪。不过有法律学者直指,该罪的涵盖范围太阔,亦令警民权利不对等,“市民对警察讲粗口就唔得,掉转警察系咪又唔得?”
而据监警会统计,于2015/16年度共通过1,107宗指控警察使用粗言秽语的投诉,当中12项获证实,但当然因无相关法例,并无警员因而有刑责。

有建制派议员提出立法,设侮辱执法人员罪。(资料图片)

3名建制派议员提出的私人草案,建议在《公安条例》第17条加入新条文,任何人即使未破坏社会安宁,未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只要蓄意对执法中的人员展出或使用滋扰性或辱骂性的言语、行为及标语,可被检控,初犯者罚款,重犯更可囚12个月。有份草拟草案的何君尧更指,对警察讲粗口更明显会涉干犯该罪行。

现时大型公众活动中,警察及参与市民时有冲突。(资料图片)
市民对警察讲粗口就唔得,掉转警察系咪又唔得?
前监警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

不过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指,有关私人草案规管范围太广,易造成官民权利不对等,“市民对警察讲粗口就唔得,掉转警察系咪又唔得?”翻查监警会统计,于2015/16年度,监警会共通过1,107个指控警察“行为不当/态度欠佳/粗言秽语”,但近800项未经警方全面调查,其余大部份指控被指“无法证实”,有12项获证实,但无人被检控。

同时是前监警会委员的张达明又指,设立“侮辱执法人员罪”对警方实际操作无补于事,亦无助解决警民之间出现的互信问题。不过他称,留意到保安局及警务处人员的发言,相信政府对设立相关罪行有保留。

监警会于人2015/16年通过的控诉指控
“行为不当/态度欠佳/粗言秽语”:共1,107项
未经全面调查:798项,包括无法追查(460项)、投诉 撤回(276项)及简便处理(62项)
全面调查:309项,包括无法证实(220项)、无过错(62项)、虚假投诉(15项)及属实(12宗)

纪律违规被刑事检控人员:0

学者与民权组织均指设立辱警罪无助解决警民矛盾。(资料图片)

民权观察:以言入罪可能违宪

民权观察也发声明指,政府及立法会议员并无理据引入“侮辱执法人员罪”,纯以言入罪,违反国际人权法对保护言论自由的标准,若条文成功立法,很可能被法庭裁定违宪。民权观察又指,警队已有“阻差办公”及“袭警”罪保障,《公安条例》第17B条亦列明在公众地方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言词,而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属犯罪等,认为现行法例已确保警察在法律保护下,能有效执勤,若市民对警察言行无礼,已达至抗拒或阻挠警员执行职务,可被捕甚至检控。

不过,警察队员佐级协会外务副主席董耀明则赞同有关草案,认为“分级制”处理辱骂行为较好,如“爆粗”便以简易程序治罪方式,亦即罚款处理,但若是持续指骂,阻碍执勤,则应刑事起诉。他又指,有关罪行不应只针对市民辱骂执法人员,若执法人员辱骂市民,也应受规管。

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主席刘玉辉直言,支持订立“侮辱执法人员罪”,因现时执法人员不时面对无礼对待,如粗口,甚至肢体推撞,故希望立法,以起阻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