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提“辱警罪”私人草案 重犯者可能判囚一年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正以私人条例草案方式,提倡订立辱警罪,主要就《公安条例》第17条作出修订,加入侮辱执法人员罪,初犯者会被罚款,重犯者则有可能判囚一年及罚款。她希望还执法人员尊严及减少警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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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联梁美芬联同独立议员何君尧及民建联张国钧召开记者会,以私人修订的方式,提交“辱警罪”私人条例草案。梁美芬称社会近年出现仇警情绪,不单在大型的政治活动中才见到侮辱执法人员的情况,执法人员日常在港铁执法或违泊抄牌时,都遇到不礼貌对待。她希望透过提出辱警法,可以还执法人员尊严,及减少警民冲突。
梁美芬表示,罪行不仅涵盖警务人员,亦包括所有易受冲击和不友好对待的执法人员。她称自两年前占领行动起,社会开始有侮辱公职人员的风气,并蔓延至日常生活。私人草案建议于现行《公安条例》加入第“17H”项,指明若任何人对执法人员执法时使用滋扰性或辱骂性言语、行为或展示标语,经劝喻后都继续即属犯罪,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第一级罚款(2千元),重犯者可判处第二级罚款(5千元)及监禁十二个月。但条文会加入“不知者不罪”的条文,即是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表明身份,市民不会误堕法网。
梁美芬建议《公安条例》17H 新增侮辱执法人员罪
(1) 任何人蓄意对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干犯以下行为—
(a) 使用滋扰性或辱骂性的言语
(b) 进行滋扰性或辱骂性的行为;或
(c) 展出滋扰性或辱骂性的标语
(2) 任何人干犯第(1)款所订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3) 任何人重犯及恶意触犯第(1)款所订罪行,最高可判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4) 除非有关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人是以执法人员身份行事(视属何情况而定),否则并不干犯本条所订罪行。
独立议员何君尧表示,草案所指的“执法人员”是指警务人员、廉政公署、惩教人员、入境署及海关。由于现时法例未有为“执法人员”定义,故亦会打算于《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加入执法人员的定义,方便执法。何君尧认为,私人草案内容平衡了市民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亦针对到社会针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他希望做到抛砖引玉,引起社会讨论。
何君尧:粗口好明显属于辱骂
被问到当市民各警员说粗口,或叫对方“黑警”,是否已犯了“辱警罪”,何君尧指,现时没有作详细引述,认为法庭会有自己的理解。他称,粗口很明显属于辱骂,而“黑警”一词则存在灰色地带,但亦要视乎当事人会作出甚么抗辩理由,例如是否亲眼见到警员真的贪赃枉法,或是否可以提出理据。
何君尧又指,现行的阻差办公罪名并不涵盖仅在当值,而非正进行任何调查工作的警员,故认为有必要订立“辱警罪”。梁美芬则承认,成功透过私人草案立法难度很大,冀政府吸纳意见后自行立法。
民主党议员林卓廷质疑,订立“辱警罪”无助缓和警民关系,又指草案对侮辱和滋扰的定义不清,执法有困难。他指纪律部队内部亦有粗口文化,反问法例是否涵盖纪律部队内部。
律政司表示,会根据既定程序处理立法会议员提出的私人条例草案。警方发言人指,警务工作艰巨,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常遇到挑战,会以专业的态度,依法执行职务,以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众安全。警队管理层对任何能确保警务人员有效执法的新措施或法例持开放态度。
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私人条例草案,须先提交予律政司,以取得由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签发的证明书,证明该法案符合《议事规则》中,对法案格式的规定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之后再到立法会审议,要经分组点票通过。由于早前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曾称订立“辱警罪”,只会激化社会矛盾,所以扬言不会支持,意味梁美芬的私人草案如果只获余下建制派议员支持,在地区直选仍未够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