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区选参选人未提交选举申报书 1称以为申资助才要交 认罪候判
两名曾参与2019年区议会选举并落败的候选人,涉嫌未按法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从而被廉政公署拘控,案件今(31日)在东区法院提堂,两人均承认控罪,其中一人称,以为要申请资助才要递交,另一人则称不知有关规定。裁判官温绍明把案押后至2月22日判刑,以候二人的社会服务令报告,两被告准保释候判。
两名被告:胡健南,44岁,公司秘书;及王鉴贤,38岁,健身教练;各承认一项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1)条。
两名被告。(详看下图)
胡称以为要申请资助才要递交
两名被告均承认没有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其中胡称他以为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目的,是为申请选举资助,由于他未能取得足够票数以申请选举资助,因而没有提交选举申报书。王则声称不知道有关规定,并把所有选举工程事宜交由选举代理人胡健南处理。
两人均有参与2019年的区议会选举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均有参与2019年的区议会选举,他们于同年10月16日递交表格,选举则于该年11月24日举行,其中胡在东区渔湾选区参选,王则在环翠选区参选。胡同时为王的选举代理人。二人报名时有接获候选人资料册,当中有提醒他们须呈交选举申报书。他们须于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
曾向高院申请延后提交被拒
选举事务处于上述法定限期内未收到二人的选举申报书,遂于2020年1月中将事宜转介廉署,廉署随即展开调查,二人之后分别向高等法院申请延后提交选举申报书的命令,高院于2022年8月及9月拒绝向二人的申请。廉署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上星期落案起诉两名被告。
辩方律师求情时指,两名被告所涉及的选举开支只有约5000元,亦没有动机干预选举,希望法庭轻判。
案件编号:ESCC 222,22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