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生警署外聚集涉藏镭射笔 称迎新活动扮示威者 官不信裁罪成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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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有人发起罢工集会,入夜后示威者转到旺角警署外聚集,大专生涉在附近一带被搜出镭射笔,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他否认指控,更辩称参加迎新派对时扮演示威者,物品是获分发的道具。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龙法院裁决,裁判官施祖尧指当时正值反修例高峰期,疫情又未出现,被告并无医学需要戴口罩,加上9月份的香港亦无需颈巾保暖,推断被告在现场出现并带备镭射笔,是想用以伤害警员,裁定他罪成,把被告还押至2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

被告谭栢俊(21 岁)被控于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弥敦道775号外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

案发期间,常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资料图片)

案发时疫情未爆发

施官裁决时指,各名警员均诚实可靠,反之被告自辩并不合理,他称当晚参加迎新派对,其中一项环节是要参加者扮演警员或示威者,他获分发颈巾、镭射笔等道具装扮成示威者;而车站有人派发口罩,他因贪小便宜而取走。施官分析指,当时本港尚未爆发疫情,被告也无医学需要,口罩对他而言毫无价值,他没有理由不闻不问便顺手取走口罩。

承认玩过镭射笔

此外,被告辩称他曾在警署录口供时确认管有涉案镭射笔,惟不肯定该镭射笔是否他在参加派对后取走的同一支笔。施官认为,被告当时面对的指控性质不轻,确认镭射笔只是一个简单动作,既不费时又无难度,加上他亦承认玩了一晚镭射笔,不相信他会对镭射笔外形特征没有印象,拒纳他称没有认真看过镭射笔便向警员确认的解释。

香港9月毋须颈巾保暖

施官续指,辩方质疑证物或被调乱,但警员当时不知镭射笔会被定性为攻击性武器,没有动机更换或干扰证物。再者,当时政治反修例高峰,被告身处地点有人叫嚣及使用镭射笔,以本港9月的天气根本不需要颈巾保暖,又未出现疫情,被告身上携带颈巾、口罩等绝非巧合,反之可用作掩饰身份,裁定被告管有镭射笔是意图在违法活动中用以伤害执法者或阻碍其行动。

案件编号:WKCC 207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