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英御状Tim Owen上诉至终院 上诉庭拒批许可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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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和三间《苹果日报》相关公司,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一案,将于下月1日开审。高等法院法官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在审讯时代表他。律政司不服提上诉,遭上诉庭驳回。律政司再向上诉庭申请许可,以上诉至终审法院。而上诉庭今(21日)颁判辞,指不认为容许Tim Owen 代表黎,会对国安法的立法目的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拒向律政司批出许可。而律政司仍可以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许可,让终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若受理将进行正审。

被告黎智英(74岁),与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被控各1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及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黎另单独被控2项串谋陈梓华、Mark Simon、李宇轩等人勾结外国势力的罪行。

而律政司回复查询时指,正研究判辞,以决定跟进行动。

律政司要求终院考虑,案件涉及国安法或国家安全时,法庭应以什么方式考虑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师。考虑国安法的独特性,和海外律师未能对此类案件作出贡献等,法庭应否在一般情况下,拒让海外大律师在此类案件代表被告。

律政司一方是次由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他指本案需考虑其性质独持,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安法,而国安法的条文仿照内地刑事法律制订。而来自海外的大状,对该些案件的贡献不大。

黎申请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的经过。(详看下图)

指外国大状来港处理国安法的案件 要他们就机密资料保密难以执行

此外,袁指国安法条文中多次提及“国家机密”。而本地的大律师受大律师公会和本地的法律规管。相反,外国大状一旦离港,便难以作出规管。因此,外国大状来港处理国安法的案件,难以达致国安法的目的,要他们就机密资料保密亦难以执行。袁强调,国安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保障国家安全,包括避免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香港事务。在涉及国安的案件中聘用海外大状,一般而言不符国安法设立的目。

袁又指,律政司在案中没有聘用海外大状代表,而黎智英亦无权要求聘用,因此公众对刑事审讯是否公平的看法,不会被削弱。

袁指,除非例外情况,否则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一般都不应准许聘用海外大状。他强调,本案有可争议之处,应交由终院处理。

上诉庭指未有证据表明Tim Owen或会违反国安法的保密要求

上诉庭在判辞指,袁国强已是第四名代表律政司处理是次争议的资深大律师。上诉庭指,审讯如箭在弦,律政司仍在是次议提出新论点,恐严重干扰黎的法律团队准备审讯。

判辞指出,就袁指容许海外大状代表被告与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及设计不相符,惟上诉庭引黎智英一方所言,律政司司长早前指示本案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时,并非以保护国家机密为由,而黎本人在相关的刑事程序中亦不曾获透露任何国家机密。 故在此情况下,即使假设海外律师可能披露国家机密,且他们可能不受香港律师协会和香港执法当局规管,亦未有证据表明Tim Owen或会违反国安法第63条中的保密要求。

此外,黎一方亦提及国安法第38条中规定,不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区干犯针对香港特区的罪行亦适用于国安法,且英国的所有执业大律师都受《大律师标准委员会手册》约束,故一旦海外律师离开香港,并不代表其不受守则或香港法律约束。在此情况下,上诉庭不认为容许Tim Owen 代表被告会对国安法的立法目的造成破坏或不利影响。

上诉庭因此拒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许可,并颁令律政司需支付讼费。而根据资料显示,律政司早前聘用鲍进龙、孙靖干和余若海三名资深大律师处理是次争议。

案件编号:CACV4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