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准聘英御状Tim Owen 上诉庭信海外代表可助处理国安法争议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和三间《苹果日报》相关公司,被控违反《国安法》的案件,已排期于本年12月1日开审。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在审讯时代表他,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及朱芬龄、法官区庆祥今(9日)颁判辞,驳回律政司上诉,维持原判,即黎可续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律政司并须支付本次申请的讼费。
3名法官在判辞指,这次审讯将会吸引广泛传媒报道,当中涉及国安法与保障新闻自由及人权等复杂法律争议,对公众有莫大重要性,并会对日后《港区国安法》在法理学,及煽动罪行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此外,大众对审讯的公平性,及法庭如何施行司法公正亦甚为重要,认为为保障公众利益,应容许海外法律代表参与今次的审讯。
被告黎智英(74岁),与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被控各1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及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黎另单独被控2项串谋陈梓华、Mark Simon、李宇轩等人勾结外国势力的罪行。
港法庭首次处理涉勾结外国势力案件
黎智英有意在该案中,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律政司司长及大律师公会却提出反对。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在判辞指,这次是高等法院首次处理勾结外国势力的罪名,涉多项具争议性的议题,包括控罪的犯罪行为和意图等,讨论或涉及分析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案件对本港的法律发展有重大影响,认为Tim Owen可协助法庭处理。在考虑过公众利益后,批准黎聘用Tim Owen 。
律政司质疑海外律师未必了解香港情况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律政司上诉时指国安法背景独特,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出许可时,忽略了这项因素。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未必了解香港独特的社会、政治及宪法背景,他们又没有处理本地国安法案件的经验,认为他们可提供的协助有限,何况本案已有具经验的大律师参与。
相信海外律师可协助
上诉庭却反驳称,潘官过往曾处理唐英杰、马俊文等国安法案件,熟识法例的解读,不相信他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国安法的独特性。且国安法列明需保障人权和言论自由,人权法亦有相关国际法例,海外法律代表可提供的协助,并不如律政司所称般有限。
国安法也需坚守法治
正如潘官所指,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是“极其困难”。律政司援引前非常任法官梅师贤(Anthony Mason)的文章亦提到,本港法庭的裁决应反映出法治水平达到国际标准,国安法条文中也列明需坚守法治。
针对律政司指英国没有与国安法下的“串谋罪行”的相类法例,两地的煽动罪亦“截然不同”,认为海外煽动罪行并不相关。上诉庭却指,此说法或有夸大之嫌,就如黎指煽动罪行早于1938年在港落实,英国的相类法例亦沿用至2009年。
过往亦曾有海外律师参与基本法争议
法官续指,没证据显示,国安法案件由懂中文的人处理会较理想,律政司在审讯时也没有提及要就法例的中文版提争议,过往亦有海外大状来港就基本法条文演绎和抗辩,亦有非华语法官也被任命为国安法指定法官。
法庭应为国安法实施定稳固基础
他们又称,本案牵涉的法例议题复杂,日后或有机会交由上诉庭甚至终审法院处理,法庭应在国安法实施初期订立稳固的法理学基础,才可显示出本港法治达到国际标准,有杰出的法律专家参与审讯,对国安法的法理学发展带来贡献,明显符合公众利益,且本案所涉争议异常复杂和困难,法庭更需基于公众利益批出许可。
基于上述各项因素,上诉庭认为律政司理据无一成立,看不到任何基础需要偏离潘官决定,驳回律政司的上诉,并下令律政司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CACV4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