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会|劳工处判断舞蹈员是雇员非自雇 研究检控舞蹈公司
男团MIRROR红馆演唱会7月28日发生严重事故,巨屏突坠下,击伤包括李启言(阿MO)在内的三名舞蹈员,他们在演出期间受伤究竟是否自雇人士,涉及赔偿责任。政府今(11日)日公布意外调查的记者会上,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一锤定音表示,当日参加演出的舞蹈员是雇员身分,是律政司参考过案例、劳工处审视舞蹈员工作模式及受聘资料,以及刑事调查,好有信心作出这判断,因此受伤舞蹈员受到两条劳工法例所保障,劳工处咨询意见后将决定是否检控作为雇主的舞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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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菡有信心判断舞蹈员是雇员身份参与演出
孙玉菡表示,咨询律政司意见后判断,舞蹈员属于雇员身份。政府参考两件事,包括7月28日红馆发生意外,及7月25日演唱会彩排期间都发生意外。劳工处审视相关舞蹈员的工作模式、受聘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刑事调查。
经过与律政司商议后,律政司参考终审法院一宗判案原则,2006年的重要判案,到出一名雇员属于自雇还是雇员,是有大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再结合所有证据,劳工处征询律政司所掌握的证据后,显示出相关的舞蹈员,是以雇员的身分参与演出,他们做了大量工夫,看了所有证据之后,“我哋都觉得好有信心做一个咁样嘅判断,呢啲舞蹈员佢的身份系属于雇员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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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职安健及雇员补偿两条例 研究检控舞蹈公司
孙玉菡指出,建基于以上判断,劳工处将以两条法例采取跟进行动,包括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及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但这两条法例范畴很不同。
他表示,根据509章涉及职安健,劳工处考虑检控的对像包括雇主,即聘用舞蹈员的舞蹈公司,其次是处所占用人,包括承办商。政府考虑的是有关人士有否提供安全的作业和装置,以及雇主有否为雇员安全工作系统,强调“我哋会严肃跟进”。在根据手头掌握证据及咨询律政司后,将会很快作出决定是否检控。
根据282章涉及雇员补偿,要了解雇主是否为雇员购买补偿的保险,其次是当雇员有工伤之时,雇主有否按法例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工处呈报工伤。孙玉菡表示,将会向相关舞蹈公司,即舞蹈员的雇主采取行动,“即系话佢无报工伤,亦都无为佢嘅雇员买雇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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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菡:考虑检控对象包括承办商和制作公司
被问及是否要职安健条例控告演唱会主办机构Makerville及大国文化,涉嫌没买保险及呈报工伤时,孙玉菡澄清,已经确信舞蹈员是雇员,其雇主就是舞蹈公司。至于处所占用人要确保装置要是安全系统,即是承办商和制作公司,至于要向谁采取行动,仍需看证据,谁要负起安全责任,研究证据后如有需要会向有关的处所占用人提出检控。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杨润雄补充,警方今日作出行动,会继续调查,在行动或可能会有检控,可能会去到法庭,究竟当中公司的主要问题何在,为保障日后举办的演出,会提醒租用人,找一些承建商必须是合资格人士,监管上要跟足租用条款的要求、符合要求去办事,康文署会就个别个案有需要时跟租用人作详细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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