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缉一商人 涉詹培忠父子等4人涉串谋欺诈及洗黑钱案
廉政公署获区域法院签发手令,通缉商人马钟鸿,涉嫌与立法会前议员、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时任大股东詹培忠与其子詹剑仑,在2015年期间亚洲资源配售时串谋诈骗联交所及亚洲资源,并处理犯罪得益4,200万元。
马钟鸿10月初未向警方报到 今缺席法院聆讯
通缉人士为马钟鸿(49岁),于2021年11月被廉署落案起诉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以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马钟鸿10月初未有向警方报到,今早亦缺席区域法院聆讯。法官郭伟健应控方申请,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同案被告为詹培忠(76岁),为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其儿子詹剑仑(53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及王蓓丽(65岁)。詹培忠及詹剑仑亦被控上述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而王蓓丽则被控上述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案件押后至2024年5月2日进行审讯。
案法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成为亚洲资源的大股东后,詹剑仑获委任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詹剑仑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出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王蓓丽案发时受聘于马钟鸿的一间公司。
詹培忠、詹剑仑及马钟鸿当时涉嫌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串谋诈骗亚洲资源、其董事会及股东,即不诚实地:
(i)隐瞒或未有披露马钟鸿已与詹培忠和詹剑仑达成协议,马钟鸿会向詹培忠支付合共约二亿一千万元以控制亚洲资源全部已发行股本的70%至75%(该非法协议);
(ii)致使亚洲资源的董事会批准及致使亚洲资源进行配售新股以及配售可换股票据,目的是增加该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促进该非法协议的执行,而有关可换股票据行使可换股权后可换取的股份,占其时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6.67%(该可换股票据协议);
(iii)在亚洲资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虚假地表示,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且无股东须于为审批该可换股票据协议而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该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iv)致使亚洲资源的股东在该股东特别大会中通过有关该可换股票据协议的决议案。
另外,詹培忠、詹剑仑及马钟鸿又涉嫌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串谋诈骗联交所,即不诚实地:
(i)隐瞒或未有披露詹培忠、詹剑仑及马钟鸿已达成该非法协议;
(ii)隐瞒或未有披露该可换股票据协议的目的,是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促进该非法协议的执行;
(iii)在亚洲资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虚假地表示,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且无股东须于为审批该可换股票据协议而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iv)致使联交所没有就该可换股票据协议迅速采取行动要求亚洲资源厘清有关事宜,及/或致使联交所批准该公司发布与该可换股票据协议有关的公告和通函。
王蓓丽及马钟鸿则涉嫌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财产,即由亚洲资源发行、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邵钧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龙浩恩及唐宇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