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落选人求准延迟交申请书 官斥不尊重选举 驳回申请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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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参加区议会选举的胡健南,最终以30票落败。他未有提交选举申报书。胡于翌年向法庭申请,容许他在法庭指明的较长时间内,提交该申报书。高等法院法官今(7日)颁判辞,认为胡对选举不尊重,轻视提交申报书的责任,最终驳回其申请,并颁令他需向律政司支付讼费约2.4万元。
申请人为胡健南,答辩人为律政司。
选举事务处曾致电提醒
法官在判辞指,根据法例,所有参选人需于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把申报书交予选举主任。选举事务处会以发信等方式,提醒参选人交申请书的最后限期。由于寄予胡的挂号信被退回,选举事务处亦有致电胡,胡当时表示回港后提交。
古称以为申请书是报销津贴
胡在其誓章指,他不清楚条文,误以为提交申报书是要报销津贴,但他得票率低,不能拿回按金,因此没有提出申报书,最终亦忘记了。
胡曾因漏报开支遭廉署警告
法官却指,胡声称误解并无事实或文件支持,选举事务处亦多次提醒他提交申报书。此外,胡亦曾于2003年参选,该次亦涉漏报选开支而遭廉署警告。法官认为胡更应明白要提交申报书,故认为胡是轻视提交申报书的责任,爱理不理,甚至视而不见,最终只是怯于可能须负刑责,才作出申请。法官因此撤销胡的申请,亦拒颁令豁免。
案件编号:HCMP1347/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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