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联洪志杰区选败给李予信 指选举不公求呈请 裁败诉须付讼费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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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联洪志杰在上届区议会选举中,于东区锦屏选区以86票之差,不敌当时代表公民党出战的李予信。洪质疑选举有多项程序不当,包括票站主任要两名参选人和其代表离开,票站有长达约67分钟的“真空状态”等,因此向高等法院提出选举呈请。高院今日(31日)颁判辞指,相信票站主任没有要求代理人一定要离场,代理人最终是基于不同的原因自愿离场,虽然票站主任处理未发出和损坏等的选票时做法不妥,但未严重至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及公众的信心,于是裁定呈请败诉并须付对方讼费。

呈请人为洪志杰,答辩人为李予信及锦屏选举主任陈尚文。

洪指程序存多项不公

洪投诉涉程序不当的事宜包括:投票结束后,票站主任要两名参选人和其代表离开,票站有长达约67分钟的“真空状态”;票站主任于投票结束后未有向其代理人透露,有多少张未发出、未用和损坏的选票;票站主任亦未有在代理人面前,把上述选票和经划线的正式选民登记册文本,分开包裹,并加以密封。

官指票站主任无责任作提醒

法官周家明审视证据后,信纳票站主任的说法,即他只是向双方的代理人建议可离开票站稍作休息,以待票站转为点票站,他并没有要求代理人一定要离场。再者,在场的代理人未有表达不愿离场,若他们表达不满,相信票站主任不会坚持要他们离开,代理人最终基于不同的原因自愿离场,票站主任没有责任提醒他们有权留在票站内,故票站主任并非完全没有向代理人透露未发出、未用和损坏的选票数目。

点票程序有不妥惟未影响选举公正性

审讯中,票站主任承认包裹好未发出、未用和损坏的选票后,直至公布选举结果后才进行密封。周官认为票站主任在点票前便要密封这类选票,票站主任的做法不妥,但认为此举未严重至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及公众的信心。对于洪提出做法或导致出现“种票”的情况,但法官认为说法不实际。

案件编号:HCAL385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