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警方以国安法获手令查阅手机 黎智英申复核 官押后颁判辞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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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于2020年被捕,其两部手机亦遭检取,黎其后入禀,指警方无权查阅检取文件中的新闻材料等,法庭先下令封存。惟警方于上月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3条的实施细则,取得搜查令,可查阅新闻材料。他申请司法覆核,要求颁令该手令无效。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审理,黎智英一方强调国安法保障新闻自由,实施细则中的“指明证据”不包括新闻材料,并指裁判官批出相关搜查令时,没有足够资料,难以平衡公众利益等因素。

申请人为黎智英,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由律政司司长代表。案中争议为港区国安法》第43条的实施细则中的“指明证据”,是否包括新闻材料。

律政司一方强调 《释义及通则条例》不适用于国安法以及实施细则

黎智英一方指,《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细则不包括新闻材料,并解释国安法保障新闻自由。黎一方又指,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涉及新闻材料的搜查令由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庭的法官发出,裁判官无权发出。而裁判官批出相关搜查令时,没有足够资料,难以平衡公众利益等因素。

而律政司一方称,本案涉及对新闻材料的保障,与法律专业保密权不同,前者辛非绝对。而裁判官考虑是否批出相关手令时,会作出平衡,考虑公众利益。律政司一方亦指,《释义及通则条例》不适用于国安法以及实施细则。

法官听取陈词后,指希望于两星期内颁发判辞。

案件编号:HCAL 738/2022、HCMP 12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