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8.11尖沙咀暴动 1入被判入教导所 另8名被告囚40至52个月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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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于2019年8月11日包围尖沙咀警署,并有人向警署汽油弹,导致一名警员二级烧伤,9名当日被捕的男女,均因涉暴动被裁定罪成。区域法院法官王诗丽今(19日)判刑时斥示威者目无法纪,挑战警方权威和法治,最终判处案发时14岁的男被告入教导所,另8名被告则被判囚40至52个月。

9名被告有两人认罪

9名被告:李颖淇(30岁)、17岁男生X、廖伟明(28岁)、庄嘉灏(27岁)、聂家宝(27岁)、黄千溥(24岁)、罗后成(21岁)、潘冠雄(28岁)和罗汉铭(25岁)。除首被告李颖淇和第六被告聂家宝承认控罪,余下7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他们被控于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参与暴动。第11被告罗汉铭另控1项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指他管有9粒使用过的催泪弹壳。

官斥示威者挑战警方权威和法治

法官判刑时指,示威者大部份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和佩戴口罩等,减少被认出的机会,可更为放肆参与暴动。法官又指,本案暴动历时约2小时,有数百至数千人参与,并于周日下午在熙来攘往的街道发生,令交通严重瘫痪,亦滋扰公众。法官又指,示威者作暴力行为,如向警署掟汽油弹,是挑战警方权威和法治。

法官指认罪的李颖淇及聂嘉宝积极参与,最终判两人分别监禁40和42个月。至于不认罪的被告,法官考虑X案发时只有14岁,最终判他入教导所。至于另外6名被告,除涉及两罪的罗汉铭被判囚52个月,其他被告则被判囚50个月。

2019年8月11日的冲突中,尖沙咀警署成为目标,警方傍晚驱散时拘捕多人。(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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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员双腿被烧伤

案情指,当日有若2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集结,有人以水马堵塞尖沙咀警署的弥敦道出口,警署的柯士甸道汽车出口亦被示威者以垃圾桶堵塞,亦有示威者用镭射笔及气枪射向警署,亦有人向警署掟汽油弹,警署内的警员Y双脚烧伤,下肢有5.5%二级烧伤,留医至同月27日才出院。

9被告在现场被捕

警方曾多次发射催泪弹,有示威者拾起地上的催泪弹,掟回警署还击,亦有人用大橡筋把戴满石头的单轮手推车推向警署,及向警署掟石。警方多次举旗警告无效后,傍晚7时30分作驱散行动,各被告均在现场。

案件编号:DCCC336、3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