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冲突 男警被掷中汽油弹受伤 9人现场被捕裁暴动罪成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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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男女涉嫌在2019年8月11日,与多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聚集,期间曾有人包围警署,及向警署行车入口投掷汽油弹,令一名男警的双腿有5.5%的2级烧伤。控方引用终院去年颁下7.28中上环冲突中的“赴汤杜火”案的案例,指无论被告是以主犯或从犯身份在场,若以协助、教唆或鼓励的方式参与,均属同犯,又指本案被告的衣著相似,人多势众并互相掩护,但10名被告均否认暴动罪,法官游德康今(22日)在区域法院裁决,并裁定其中9人罪成,法官称需时阅读求情文件,将押后至3月5日判刑。

十名被告:刘维颖(19岁,女学生)、郭嘉辉(22岁),张文俊(17岁),梁卓华(20岁,女)、黄奕玮(20岁)、梁俊伟(26岁)、吴绍勤(28岁)、韦婷婷(26岁,女)、卓丽馨(24岁,女)、潘慧雯(42岁,女)。他们被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们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与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参与暴动。10名被告中,除了26岁的梁俊伟罪名一成立外,其余被告全部罪成。

示威者不断向警署掷物

案情指,当日傍晚6时过后有约2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带集结,他们大多穿黑衣、戴头盔及有保护装备,并占据行车线及筑起路障。警方曾举黑旗警告,但示威者未有离开,并继续以杂物阻碍警署出入口,及向警署掷物,警方曾施用催泪烟及举橙旗警告,示威者仍然没有理会。

男警遭汽油弹掷中双腿受伤

至约晚上7时,示威者用弹弓把物品射向警署,警方则向示威者射布袋弹还击,之后有人向警署行车入口投掷汽油弹,并击中一名男警,令其双腿有5.5%的2级烧伤,警方最后作出驱散,并在现场拘捕10名被告,他们当时均穿黑衣并有防护装备。

控方首引赴汤杜火案同犯定义

控方指警方曾多次发出警告,若被告非参与者,定有足够时间离开。控方亦引用终院去年就2019年7月28日中上环冲突中的其中二案的判辞,提到终院就“共同犯罪原则”的诠释,指任何人无论以主犯的身份作破坏行为,或是以从犯的身份给与协助、教唆或鼓励,均属参与者。本案被告衣著及管有的物品均与其他参与暴动人士相似,他们结集在场,恃人多势众去鼓励或掩护其他参与者,助他们去达到破坏安宁的目的,亦应被视为同犯。

官称警方作警告后应有足够时间离开

游官指出,案发当日的破坏行为在傍晚六时半左右开始,警方至7时半左右开始在弥敦道一带推进,且不断向在场人士作出警告,在晚上8时过后才作出拘捕行动,他认为若非参与集结的人士,在警方不断作出警告时,理应知道要离开并有足够时间离开。虽然部份被告辩称没有听到警方警告,及没有时间离开等,游官认为说法不能成立。

一被告非暴动现场被捕裁罪名不成立

唯一脱罪的被告梁俊伟,是于晚上8:15分在堪富利士道路口被截停。游官称根据现场片段所见,梁当日与兄长经过时以为前方不能通过而掉头行,这时有警员冲向他,梁没有逃跑,只是举高双手,游官指举高手不等于参与暴动,虽然他身上也有一些示威者惯用装供,但他并非在暴动现场被捕,不可被视为参与者,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