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冲突 7被告暴动罪成 社工被告或到场劝人离开脱罪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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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运动期间,有示威者包围尖沙咀警署,有人向警署汽油弹,一名警员因此二级烧伤。其中8名被捕的男子否认暴动罪受审。区域法院法官王诗丽今(29日)裁决时,不能排除其中一名任职社工的被告,到案发现场劝吁青少年离开,遂裁决他罪脱。至于另外7名被告,则被裁定罪名成立,还押至下月判刑。

1被告潜逃另有2人认罪

本案原涉11名被告,分别为:李颖淇(30岁)、17岁男生、廖伟明(28岁)、庄嘉灏(27岁)、罗乐文(24岁)、聂家宝(27岁)、黄千溥(24岁)、罗后成(21岁)、萧呈希(25岁)、潘冠雄(28岁)和罗汉铭(25岁)。第五名被告罗乐文在审讯前离境,没有到庭应讯。首被告李颖淇和第六被告聂家宝则承认控罪。至于余下8名被告,除第9被告萧呈希外,其他被告都罪成。

案件原本有11名被告,1人潜逃,2人认罪,1人脱罪,余下7人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资料图片)

全部被告被控于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与他人参与暴动。第11被告罗汉铭另控1项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指他管有9粒使用过的催泪弹壳。

社工或到场劝吁青少年离开

法官裁决时指,考虑任职社工的第9被告在案发时非黑色衫裤,在警员要求下没有再挣扎等,不能排除他到场劝吁青少年离开。法官指虽然被告行为可疑,但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惟法官认为,社工在兵荒马乱的时才作劝吁工作,其成效利弊值得商榷。第9被告被告被裁定罪脱后,有旁听人士拍手,法官随即喝止,强调法庭非拍手的地方,亦非红馆,聆讯要在庄严下进行。

2019年8月11日的冲突中,尖沙咀警署成为目标,警方傍晚驱散时拘捕多人。(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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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下7被告身上装备如战服

余下7名被告,法官指他们案发时有足够时间离开,但仍在现场逗留。法官更指,如第三被告有安全帽、口罩和其他装备等,犹如战服,随时和警员对抗,除各人的装备外,又认为他们有意图参与,最终裁定他们暴动罪成,第11被告亦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亦罪成。

法官为案发时14岁的次被告索取教导所报告,并把案件押后至8月6日求情,并于同月19日判刑。法官并表明,案中有人向警署掟汽油弹,有一定严重性。

案件编号:DCCC336、3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