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官指暴力达严重级别 无人伤亦成暴动 押后明早判刑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发生旺角骚乱,其中一名港大女生与2名男子,被指在人群中向警方投掷玻璃樽及竹枝,全部被裁定有罪,成为事件中首次被裁定暴动罪成的被告。法官押后明早判刑。
辩方曾向法庭争辩当晚事件只属非法集会,并不构成暴动,惟法官重申,当日有人投掷玻璃樽及竹枝,已破坏社会安宁,且暴力达严重级别,不用等待有人受伤,亦构成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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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港大女生许嘉琪(22岁)、麦子晞(19岁)及西厨师薛达荣(32岁),三人均无案底,同被控于去年2月9日凌晨,在弥敦道北行线近豉油街一带参与暴动。
辩方争拗警员被掷未能构成暴动
审讯期间,辩方律师指未有证据显示当晚发生的事足以构成暴动罪,因为并没证据显示当晚有人受伤及物品有损坏,只见警员被掷杂物,不足以构成破坏社会安宁,辩方更指,暴动与非法集结的控罪元素可说是完全一样。
官:示威者有暴力行为 且属严重级别
惟法官沈小民对辩方论点不敢苟同,又指非法集结与暴动分别在于未发生的暴力行为及已出现的暴力行为。沈官重申,案中有人投掷玻璃樽及竹枝已构成破坏社会安宁,不用等待有人受伤才构成暴动。
他又举例指,若当晚示威者每人拿著一把刀袭击警员身体及头部,警员亦没有受伤,但客观情况是示威者确有暴力行为,而且是属于严重类别,行为虽然没有令人受伤,但是否构成破坏社会安宁,答案不言而喻。
控方举出英国及本港案例,指八、九十年代越南难民在难民营爆发冲突,有涉案人士被裁定暴动罪成,当时的量刑起点为5年,认为法庭可用作参考,考虑刑期亦应考虑公众利益,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女被告渴望能成为老师
女被告许嘉琪的代表大律师求情时指,当晚骚乱因有小贩遭食环人员扫荡而引发,没有造成严重财物损失,被告投掷的玻璃樽及竹枝等物都是随手可拿起的,非有预谋的。当晚警察数目不多,仍可短时期内驱散人群,可见暴力运用程度偏低。
律师指许曾留学英国,现为港大教育专业学院双学位课程的二年级生,她渴望成为中学教师,因本案已停学。律师又称,本案与白石角越南难民等案例不同,本案与个人利益无关,反而是因为社会问题、对政府施政不满,是弱势社群的呼声,望法庭可让她继续学业,而若判监,望可考虑较短的刑期。
官:不满施政而行使暴力非轻判理由
次被告麦子晞的代表大律师求情时指,本案与白石角难民暴动案例不同,本案发生在一个较开放的地方。惟沈官指:“(本案的)警察都无得走,仲面对人不停掟玻璃樽,佢地都无得走,部份警察更加无装备,无头盔。”沈官又指:“掟玻璃樽都可以死人。”
辩方恳请法庭考虑案发时的社会背景。沈官闻言直指:“暴力就系暴力!”又指不明白辩方为何指“不满施政行使暴力要判轻啲”。辩方指被告原修读文凭课程,现没再继续学业,又呈上被告家人撰写的求情信,望法庭可为被告索取教导所报告,并让他在这事解决后可继续学业。
第三被告是家庭支柱求轻判
第三被告的大律师指,第三被告3年前与妻离异,并育有一4岁儿子,现时与患有精病兄长及糖尿病的母亲同住。中五毕业的他凭著辛勤工作,由学徒晋升至部门主管,并为家中经济支柱,其家人及前雇主均写求情信,指被告为人孝顺及辛勤工作。
执法人员处理小贩问题而引发骚乱
案情指, 案发当晚,旺角朗豪坊附近,因执发人员处理投诉小贩问题而被包围,期后更引发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到场控制人群。及至凌晨4时50分,有20至30示威者在长沙街与登打士街附近聚集,并把杂物搬到马路,并向警员投掷玻璃樽。有女警目击身穿蓝色卫衣及牛仔裤的女被告向警投掷玻璃樽;另有男警指次被告向警玻璃樽及长竹,并击中警员小腿;第三被告则被见曾投掷玻璃樽,惟逃走时跌倒,3人均在现场被捕。
案件编号:DCCC7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