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不出示身份证物管公司拒放行 私隐专员吁致电住户确认

撰文: 陈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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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公署昨(13日)公布调查报告,有四间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私隐条例》,包括有物业管理公司强制要求外卖员出示身份证登记,否则拒绝进入大厦。

私隐专员钟丽玲今接受港台《千禧年代》访问时称,物管公司应提供另一较低侵犯性的方式供外卖员或访客登记,例如检查工作证或致电业主确认;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前会长陈志球则指,物管公司不会强行登记身分证资料,如有需要仅会抄录部分号码,随后亦会销毁。他又提到,部分住宅的业主立案法团会基于保安理由,即使已致电住户确认访客身分,仍需登记其资料,但一般而言,同样不可超逾《私隐条例》范围。

另外,私隐专员钟丽玲又指,有涉事物管公司未获业户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并于公共告示版不必要披露;亦有物管公司处理投诉时不必要将事主电话披露予第三方,有物管公司则以共用表格作派口罩登记,并随便放于保安桌上,途人可随意查看;另有物管公司要求到访外卖员必须出示身分证,且不接受其他证明文件,投诉人最终被拒进入大厦,该个案违反《私隐条例》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规定。

有管理公司在公共地方张贴告示,上面载有48名业主全名、地址及未缴金额。(私隐公署图片)

物管需提供另一侵犯私隐程度较低选择

她提到,明白业界需处理大量资料,应更小心处理,私隐公署有与物业管理监管局保持联系,得悉对方已发出业务守则,另署方亦有出版《物业管理界别指引》,认为大部分业界已“做得唔错”,但部分个案可做得更好。以登记身分证为例,她称理解物管公司基于保安理由查看非住户身份证,但此前需提供另一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选择,例如可出示工作证、卡片或工作证明等,或要求致电住户确实身分,若不可行,始可登记号码。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前会长陈志球则表示,物管公司有培训如何处理个人资料,一般而言,不会强行登记访客的身分证,只要出示及登记可证明身分文件即可,例如驾驶执照或工作证等,若访客仅持有身分证,则只会登记其部分个人资料,“都唔会抄晒佢所有号码”,且物管公司亦会于收集后在合理时间内销毁。他又提到,疫情期间亦有不少外卖员上门送递,由于他们多数驾驶电单车,故出示驾驶执照可证明身分。

他又提到,物管处致电住户确认访客身分亦是另一可行处理方法,若获确认即获放行,亦未必会抄录其个人资料,惟亦有例外,因保安理由,部分住宅的业主立案法团会要求一并登记该访客资料,但一般而言,同样不可超逾《私隐条例》范围。

有管理公司在公共地方张贴告示,上面载有48名业主全名、地址及未缴金额。(私隐公署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