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建议扩大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 涵盖至所有雇员、义工
撰文: 王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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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30)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建议应将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扩展至涵盖所有现有雇员、自雇人士及志愿工作者,又建议政府应在适当时评估是否需要改为强制机制。同时,为了给予干犯较轻微性罪行的罪犯自新机会,报告书建议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不应包括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
报告书由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研究后撰写,委员会由资深大律师邓乐勤担任主席,并曾于2020年11月发表咨询文件。委员会曾比较若干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及做法,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英格兰及威尔斯、苏格兰和新西兰。
建议查核机制至涵盖所有雇员
根据指引,现时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并不涵盖私人补习导师及志愿工作者。不过,法改会最新建议,应优化相关机制,将该查核机制扩展至涵盖所有现有雇员、自雇人士及志愿工作者,以及政府应将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的范围扩至最大,并在适当时评估是否需要将该查核机制改为强制机制。
查核机制不应扩至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
此外,为给予干犯较轻微性罪行的罪犯自新机会,贯彻《罪犯自新条例》精神,法改会建议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不应扩展至包括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
另外,报告书亦建议,强奸及乱伦两项现有罪行的现行刑罚,应继续适用于“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及乱伦这两项建议罪行;至于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由于《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已涵盖两项罪行,最高可刑罚监禁五年,法改会不就相关刑罚作最终建议。
报告书又建议,应维持现时惩教署可供性罪犯以自愿形式参加的专门治疗和自新计划;而政府应检讨和考虑为性罪犯引入奖励计划,以提高接受治疗和改变行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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