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保护罪|法改会︰不能旁观虐待无为 涵盖院舍持牌人、教师等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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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近年屡发生骇人听闻的虐待案,为加强防范及制止,法改会小组委员会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在《侵害人身罪条例》中加入“没有保护”罪,受保护对象为16岁以下儿童或16岁以上易受伤害的人,包括长者和残疾人士,建议对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受害人的旁观者,施加刑事法律责任。“照顾责任”同时涵盖家居及机构环境,即亦涵盖教师、院舍职员、院舍持牌人等。《香港01》根据报告书内容及小组委员会记者会上的解读,整理有关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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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防范及制止虐待案,法改会建议加入“没有保护”罪。(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同一住户成员”包非同居但频密接触人士

在家居环境中,界定为︰“与受害人是‘同一住户的成员’并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的人。”

据报告,为迎合现代生活方式和日渐灵活的家庭安排,建议采用较为宽广的定义,“同一住户的成员”涵盖经常且长时间地探访的人,不论与受害人的正式关系为何,故即包括非同居的伴侣、分间单位或共居住宅单位的住客、频密到访的亲属、邻居、朋友和照顾者。

“频密接触”的住户成员,可包括家庭成员或照顾者,如在该住户用膳,或惯常参与该住户的外出活动及其他家庭社交活动和日常活动,会是法案考量因素,再按个案决定是否属“同一住户的成员”。

院舍持牌人知情但不处理亦可被检控

在机构环境中,界定为︰“对受害人负有‘照顾责任’的人。”

据报告,“照顾责任”除家庭环境外,亦涵盖机构环境,不豁免任何界别,即医护、监狱及执法部门人员、教师及学校人员、照顾者及院舍机构等,建议的罪行只涵盖严重虐待以及没有采取“合理步骤”的个案,报告相信机构只要达到现行监管制度中的专业谨慎标准,便不会触犯新订罪行。

由于在院舍可以有多名照顾者,报告指,如个案发生,应由前线员工、持牌人还是管理层承担责任会视乎情况,以弹性处理方法让法庭考虑每宗个案。

持牌人刑责方面,小组委员会成员、律师熊运信举例,如院友现不寻常身体受伤,前线人员上报后,并曾寻求指示如何处理,但证据显示处理进度停滞、无人处理、或决定不处理等,“不管该人职位是甚么,但在该阶段决定甚么都不做,而相关的不作为,是没有合理解释为何不去做,我相信表面上已可检控。”

同为小组委员会成员的医生马宣立表示,收到部分院舍前线员工对建议有忧虑,但强调新法例不是针对他们,而是针对明知院友受到严重伤害,但仍然不理会的人士,令到伤势恶化及甚至死亡,“好老实说,就算我坐在这里,社会没有理由不追究责任。”

“合理步骤”可参考政府制定有关程序指引

没有采取“合理步骤”定义︰被告人没有采取“按理可期望其在有关情况下采取的步骤”保护受害人

据报告,被告人没有采取“合理步骤”的程度,必须远远未达到可合理期望被告人应有的谨慎标准。委员会参考新西兰模式,容许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因为年轻、年老、残疾、遭受家庭暴力、存在权力不平衡或受到胁迫(一如家庭佣工的情况)而受影响。

法庭亦可考虑多份程序指引、指引和通告,所胪列可由相关专业人士采取以保护受害人的步骤,例如由社会福利署和教育局就举报怀疑虐待个案等发出的程序、指引和通告。

马宣立指出,以简单例子,见到小朋友断臂,“一碰亲就痛、喊、不能动,那么有什么合理可以做呢?带他看医生、找救护车,未必第一时间报警,大家不用一定要举报报警先,而是做了什么帮个小朋友,如果用这个角度去思考,我觉得不难的,你我会怎做呢?为何这个人无做?已经是一个足够的测试。”

熊运信指出,尤其是照顾行业,如老师、院舍职员,“有无条法例都好,都应该有一些基本的责任同专业去帮受照顾人士,有条底线,观察肯定是其中一样,见到小朋友好似‘饿鬼’般,难道不需要问问小朋友,相信是普通成年人,尤其是照顾儿童、长者时自然会问的问题,所以这条法例并非增加责任,以前需要问五条问题,不会因为这条新法例要问十条。”

他指出,小组在以往已提出多次,政府需要投放资源予有关机构一些指引,私营机构管理层亦需制定相应政策指引,如幼稚园亦需为怀疑虐儿案向教师提供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