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准仲裁案律师按结果收费 包括不成功不收费 惟设有上限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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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目前禁止律师为诉讼和仲裁的法律程序订立“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5日)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建议容许香港的仲裁使用者及其律师可以选择为仲裁订立 ORF,并强调建议是希望提升香港作为主要仲裁服务中心的竞争力,而非要让律师“揾多点钱。”
收费水平方面,法改会建议订定成功收费参照基准讼费,上限定于讼费100%,另外两种协议则建议订于若当事人诉讼后取得财务利益,付费上限为有关利益的50%。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5日)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欧嘉乐摄)

就“成功先收费”、“不成功不收费”及“不成功低收费”咨询公众 获绝大部分支持

法改会去年就研究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建议修订香港法律,准许律师为仲裁结果收费并订定架构,并提出3种收费架构,包括按条件收费、按损害赔偿收费,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咨询结果是绝大部分支持建议的改革。

报告建议,律师可与当事人订立三种不同收费模式,包括“按条件收费”,当事人同意申索取得成果时,方向律师支付一项“成功收费”的额外费用,数额可以是双方议定的固定金额,或按律师本应收取费用的某个百分比额外计算,即“不成功,低收费”安排;“按损害赔偿收费”,指律师在当事人取得“财务利益”情况下才可收费,即“不成功,不收费”安排;“混合式收费”,指律师收取经折扣费用,并在当事人取得“财务利益”后,再收取一笔费用,即“不成功,低收费”安排。

成功收费上限定于讼费100% 按损害赔偿收费上限为财务利益50%

报告书建议容许香港的仲裁使用者及其律师可以选择为仲裁订立 ORFS,认为有助维持及提高香港作为主要仲裁中心的竞争力,扩大寻求公义渠道,并为当事人提供厘定收费的弹性。但是,有关建议不适用于并非《仲裁条例》所指的调解程序,和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试验计划下的私人审裁。

报告书又建议,就按条件收费协议机制,订定成功收费应参照假若没有就仲裁订立 ORFS ,律师本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即“基准”讼费),而成功收费的上限应定于该等讼费的 100%。大律师亦应受相同的 100%上限所规限。

就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和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报告书建议,当事人取得广泛定义的“财务利益”,便须以其价值为基础,上限应定为该财务利益的50%。法改会小组委员会成员卢君政指出,有关水平是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而厘定,“只是上限,不是一定适用于所有按损害赔偿收费,视乎案件复杂性及风险,作出定价”,有助减低律师过度收费或补偿。

按结果收费不适用于人身伤害申索

倘仲裁结束前终止 ORFS ,报告书建议相关法例应以并非尽列无遗的方式指明律师可据以终止 ORFS 的主要理由。至于应否列出当事人可在仲裁结束前终止ORFS 的法定理由,法改会认为没此需要。当事人可终止ORFS 的理由,应按照基本合约原则与律师议定。

《报告书》建议,为仲裁而订立的 ORFS 在关于人身伤害申索的范围内,应属无效及不可执行;除人身伤害申索外,所有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均应以相同方式处理。

报告书进一步建议附属法例应列出较详细并以立法形式制定的框架,以及那些构成为仲裁而订立的 ORFS 机制一部分的特定保障措施。相关保障措施包括ORFS 须以书面订立,并由当事人签署;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有取得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以及应设有最少七天的冷静期。

助讼和包揽诉讼仍被禁止 没立法时间表 法改会料政府会尽快跟进

卢君政解释,《报告书》建议围绕仲裁而定,助讼和包揽诉讼在本港仍然禁止;又指人身伤害申索绝少透过仲裁处理,皆因双方事前必须签订仲裁协议,但也不排除出现有不诚实的律师或法律从业员,利用消费者或伤者的无知及对法律不理解,透过助讼和包揽诉讼开展法律程序,故决定排除人身伤害申索。至于立法时间表,他称相信政府会尽快跟进。

他重申,建议修例是回应消费者诉求及稳固作为仲裁服务中心的竞争力,倘欠缺该法律模式保障,或无法负担仲裁费用,得不到应有公义,即使是企业也未必愿意投放资金至仲裁上,认为是回应市场需求的产物。

冀提升香港作为仲裁中心竞争力 法改会:非要让律师揾多点钱

法改会小组委员会成员陈泽铭亦补充指,全球大部分主要司法管辖区都容许律师收费与仲裁结果挂勾,强调新建议非针对律师的优惠政策,而是希望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增加香港作为主要仲裁中心的竞争力,并非让律师“揾多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