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活动毋须登记及作飞行记录追究难 申诉专员倡推实名制登记
滑翔伞飞行活动近年在香港越趋普及,曾有市民使用滑翔伞时失控在大屿山撞山身亡,亦有市民在石澳操作滑翔伞时失控误降丛林后致死,但至今仍无专属法例规管。申诉专员公署展开主动调查,发现现时滑翔伞活动是毋须事先向任何机构登记,更不须作飞行前规划或飞行后记录,如早前有私人农庄负责人投诉屡次有滑翔伞飞行员误降其农庄并毁坏农庄设施,事后亦因难以确认飞行员身份,只能透过相关组织向参与滑翔伞活动的人士作出规劝。
公署建议,民航处可为滑翔伞活动推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飞行员为个人及飞行器具分别注册以便识别。
申诉专员公署调查后,列出四项民航处对滑翔伞飞行活动规管工作要改善地方:
无从识别涉事飞行员身份 难对违法行为执法
公署发现,民航处于2018年才检讨本地滑翔伞活动的规管事宜,2019年10月才完成制定本地滑翔伞航空服务提供者申领许可证机制,惟缺乏适当规管及监察会削弱许可证制度成效。
此外,现时在香港进行滑翔伞活动的人士无须向当局或任何机构登记,也不须作飞行前规划或飞行后记录,民航处在一般情况下无从识别涉事飞行员的身份,更遑论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向有关人士采取进一步跟进或执法行动。
报告指出,在2017年至2020年9月期间,民航处共接获15宗涉及滑翔伞活动的投诉个案。其中一名投诉人为某私人农庄负责人,由于屡次有滑翔伞飞行员误降其农庄并毁坏农庄设施,投诉人向民航处和警方求助。民航处获投诉人提供事发详情,包括能显示飞行员身份特征和其误降农庄时情况的相片。该处把资料转介警方后,获告知此案被列作“纠纷”处理,未作进一步调查。民航处尝试透过本地滑翔伞组织查核事涉飞行员身份但不果,最终只能透过相关组织向参与滑翔伞活动的人士作出规劝。
须加强对涉嫌违法行为调查
公署指出,涉及滑翔伞的严重航空意外或事故是由民航意外调查机构负责跟进;至于其他滑翔伞意外或事故,民航处会交由本地一个主要滑翔伞组织香港滑翔伞协会调查。民航处亦会将涉嫌违反法例的相关个案转交香港警务处跟进。然而,民航意外调查机构和协会的调查目的是以不批判的态度找出意外及事故的成因,以避免意外或事故再次发生,而非针对违例滑翔伞飞行员作出追究。
公署认为,协会只是民间组织,其调查没有获法例或政府当局授权,亦不会审研涉事飞行员有否违反任何适用于滑翔伞活动的法例,无助于防止违反适用于滑翔伞活动的法例行为。
报告指出,民航处曾接获举报,有滑翔伞导师涉嫌没有许可证下提供受酬服务,并透过网上广告资料掌握到该导师身份,遂主动去信向他重申法例规定,以及要求他确认是否牵涉相关指控,惟涉事导师不承认责任。民航处其后收到涉及该导师的同类投诉并再次去信给他,惟不获回复。尽管民航处继续透过其所属滑翔伞组织尝试联系涉事导师,惟他未有正面答复,该处最终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
而在一宗相关的个案中,滑翔伞导师涉嫌无证提供受酬服务,涉事导师虽承认曾提供滑翔伞飞行指导服务,但申辩指民航处以往一直并无表示以滑翔伞提供受酬的教授服务属违法,亦没有记录显示民航处有采取进一步跟进行动。
应考虑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民航处将以滑翔伞提供受酬服务的许可证之有效期设定为不长于六个月。考虑到该处审批每宗许可证的新申请和续期申请时,均需详细检视申请者提供的“飞行操作程序”详情及证明文件,以及评核申请者向该处示范相关滑翔伞活动的实际操作,每六个月审视持证者的飞行记录等证明文件固然能够有效监察持证者的服务表现,但同时亦对持证者以至民航处本身带来一定程度的行政成本。
须加强宣传教育
最后,民航处在2020年底才首度按许可证制度批出首张许可证,可以预期业界和公众对此套制度的认识不多。
提出八项改善建议 包括推实名登记
申诉专员向民航处提出八项改善建议,包括:
1. 研究透过立法或制订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进行滑翔伞活动的人士须事先作实名登记,与香港滑翔伞组织及相关持份者商讨制订一套适合本地滑翔伞业界的实名登记制度;
2. 要求飞行员须为其所使用的滑翔伞飞行器具注册,并在飞行器具或个人装备的当眼处清晰展示相关注册编号;
3. 研究透过立法或制订行政措施,授权让合适的本地滑翔伞组织更有系统地管理和发展滑翔伞活动,包括设定安全标准、资历认证及意外调查等;
4. 考虑向协会(或其他该处认为合适担任该等调查工作的组织)作正式授权或委聘,并提供具体指引,包括说明调查目的和应调查的事项;
5. 在转介有关违规滑翔伞活动或服务的投诉个案予警务处跟进前,应先从民航安全专业的角度整理及分析个案资料;
6. 考虑增拨资源以加强有关许可证制度的执管工作;
7. 加强许可证制度的宣传工作以加强公众对制度内容的认知;
8. 研究延长获批续期的许可证有效期至多于六个月,减低持证人士行政成本,鼓励更多拟提供滑翔伞航空服务的从业者申领许可证。
民航处: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建议 会与政策局商讨可行性
民航处回应指,民航法例专为规管民航飞机而设,而非为规管滑翔伞运动所制订,故报告建议实名登记、为滑翔伞飞行器具注册、授权让合适本地滑翔伞组织更有系统管理和发展滑翔伞活动,以及正式授权或委聘合适组织作滑翔伞意外及事故的调查工作,该处会与相关政策局商讨可行性。
民航处发言人表示,因应近年滑翔伞活动在香港有所增加及对民航安全的潜在影响,已于2018年主动检视滑翔伞活动规管,并发布《滑翔伞活动安全指引》;又指一直与两个滑翔伞组织紧密联系,包括邀请他们参与由民航处组织及主持、由本地空域使用者组成的飞行安全小组会议,协调使用香港空域时的航空安全事宜,当中包括对滑翔伞的活动范围及运作安排不时作出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