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查册|传媒投诉运输署查车牌回复误导 申诉专员裁定部份成立
运输署于2019年10月收紧车牌查册制度,要求查册人声明查册用途,惟一直未澄清传媒查册时应如何选填。《立场新闻》及《众新闻》前年及去年分别就车牌查册事宜,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
申诉专员公署近日发表调查报告,裁定《立场新闻》的投诉不成立,但运输署的处理有缺失,回复传媒查询时,答案无棱两可。公署亦裁定,《众新闻》的部份投诉成立,认为运输署经过51日的研究后无清楚回复记者,“做法殊不理想”。
▼网上查车牌步骤▼
运输署于2019年10月更改“申请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表格”,要求查册人查册前,要声明查册用途,惟只提供“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三个选项,并删除之前可以选择的“其他”选项。
《立场新闻》记者于2020年底申请进行车辆查册时,职员只强调须剔选申请表上其中一个用途选项,并无解释选项涵盖范围,亦不接受记者额外加上“新闻”选项,拒绝提供查册资料。
▼2021年12月29日国安处搜查《立场新闻》办公室▼
《立场新闻》认为,《道路交通规例》无授权运输署署长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申请人发出车辆证明书,认为署方不分情由拒绝传媒以新闻活动为由提出的申请,有越权之嫌,又不满运输署无清晰说明传媒申请证明书的正确方法。
另外,香港电台前编导蔡玉玲涉查册时虚假陈述案,去年4月裁决后,《立场新闻》记者向运输署查询传媒查册事宜,获署方回复指,如收到表格以外形式索取车辆或车主资料的申请,会按照《公开资料守则》跟进。
不过,《立场》根据《守则》,向运输署申请六辆车辆的资料后,运输署却表示,记者索取的资料载于车辆登记册,可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索取,署方亦须根据《规例》处理该申请。
对《立场》投诉 指运输署处理有缺失
申诉专员公署上月就有关投诉,公布调查报告,指出运输署的处理有缺失。公署指出,运输署现时对《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关于车辆登记册的的释义,与以往采取的公开立场不同,惟未在收紧查册安排时,向公众述明因由、详情、及审批标准,做法未达良好行政的要求。
公署又相信,如单纯作新闻用途,但与交通及运输无关的查册申请,无论是透过表格、《公开资料守则》或其他途径提出,运输署都不会批准。不过,运输署未直接指出有关事实,只重复回应投诉人要填妥表格,令记者白白按《公开资料守则》申请资料后被拒,答案模棱两可,令人无所适从。
然而,公署认为运输署要求申请人声明查册用途只限于与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的事务,从行政角度而言无不妥,故裁定投诉不成立。
▼1月3日《众新闻》主笔杨健兴与总编辑李月华见记者▼
裁定《众新闻》投诉部份成立 未达良好行政要求
《众新闻》于蔡玉玲案裁决后,亦曾照运输署回复,按《公开资料守则》查询一宗涉交通意外的巴士车辆资料。不过,申请近两个月后始回复,要沿用一般查册程序提出申请。
就《众新闻》的投诉,申诉专员公署指出,运输署虽然有按规定作出回复,但对《众》索取资料的要求不置可否,或无提供有用资讯。公署认为运输署在征询法律意见,及经过51日的研究后,理应清楚明确回复记者,批评署方“做法殊不理想”,亦未达良好行政的要求。
不过,公署指运输署的回复或令记者有错误期望,但认为该回复并非指可根据《公开资料守则》索取车辆或车主资料,本身并无不妥,故裁定部份投诉成立。
公署指出,运输署审批与个人资料无关的申请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大大增加受到司法覆核的风险。公署又强调,运输署有责任及能力判断,申请人的用途是否属其法律权限,亦有责任帮助市民大众避免在资讯不足的情况下误堕法网,建议署方提供更多及更清晰的申请须知及实质例子。
运输署表示同意并会遵从申诉专员公署的建议,会在可行范围内提供更多资料和指引。不过,就列出实质例子的建议,运输署表示每宗申请个案均牵涉不同的内容、性质和情况,认为若引用个别个案去举例,或会以偏概全而误导市民。
▼2021年4月23日蔡玉玲案判决▼
2019年反修例运动开始后,政府不断宣称有人透过查册进行“起底”,侵犯私隐,多个部门随后收紧查册安排。
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被指制作“721袭击事件”的专题报道,两度进行车牌查册时,作出虚假声明,被控违反《道路交通规例》。蔡玉玲去年4月被法庭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名成立,合共罚款$6000。蔡玉玲正就案件作出上诉。
处理蔡玉玲案的西九龙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于判辞指,“如果申请人认为运输署的网上申请程式所提供的选项有限,或没有符合其真正需要的选项,申请人应考虑以其他途径获得相关资料,例如另向运输署提出书面申请。”
《大公报》一名48岁男记者,去年亦被控进行车牌查册时作出虚假声明,惟法庭最后批准撤销控罪,该名男记者以2,000签元保守行为一年,及支付堂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