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旗下5司机非法取酬等2罪成 罚款1万停牌1年 被告表明上诉
警方前年“放蛇”拘捕手机召车应用程式Uber(优步)多名男司机,其中5名男司机同被控以“驾驶汽车以取酬载客”和“没有第三者保险而驾驶”两罪,案件今(10日)于西九龙法院作裁决,裁判官指五人的服务与白牌车无异,裁定全部被告两项罪名成立,并判被告非法取酬各罚款3千,无第三保各罚款7千,全部须停牌一年。
Uber 是创新的运输模式,而且十分方便,故对乘客而言确是十分吸引,但私家车接载客人是必须受规管及控制的,否则乘客的安全会受影响。
五名被告分别是商人陈子麟(40岁)、工程师梁恺信(34岁)、司机刘均荣(53岁)、售货员陈键丰(29岁)和保险经纪陆振邦(43岁)。辩方即称会申请上诉,并要求暂缓执行命令,获裁判官批准,但须于今天内交文件至法庭。
官指条例要打击私家车作商业用途裁客
署任主任裁判官苏惠德裁决时指,《道路交通条例》的立法原意,是要打击私家车以商业用途载客。虽然现时的互联网发达,人们从前要在路上截车才能使用运输服务,惟现在只需按下按钮,便能使用服务,但条例原意仍是要规管私家车接载客人的行为,及保障乘客安全。而案中的5名被告,虽然未有直接向客户取酬,但他们为乘客提供服务,亦有收取酬劳,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实与白牌车无异,故裁定5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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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坚称Uber有买第三者保险
辩方求情时指,5名被告月入为1.5万至2.5万元,他们均称Uber有购买第三者保险,而在警诫下,第4被告陈键丰亦向警方透露Uber 向有买第三者保险。辩方强调,Uber 的确有向在荷兰注册的公司买下价值5百万美元的第三者保险,当中承包地区包括香港,而乘客也可向公司申报赔偿。
惟苏官认为,所有司机都知悉在港驾驶须买第三者保险,而保险事宜更是每名司机都应关心的事宜,故认为有关说法难以置信,而被告并无出庭自辩,故没有证据支持他的说法。苏官又下令将案中被告的手机及iPad充公,但电话卡可归还给被告。
控方指被告确有作出载客的犯罪行为
控方早前结案陈辞时指,从证供而言,被告确有驾驶车辆载客的犯罪行为,而被告下载Uber应用程式,得知Uber收取乘客车资,因此被告是知道车程性质是载客取酬。若法庭准许被告及Uber毋须领牌载客,便会违背法例保障道路安全的原意。
辩方则指《道路交通条例》涉及出租车许可证的条文字眼,自1982年生效至今都没改变,未能追上时代科技,无法涵盖Uber的营运模式。众被告身为Uber司机,仅与Uber存在合约关系,案发时被告驾驶目的亦只为履行与Uber的合约责任,并非载客取酬。
运输署冀判决起阻吓作用
运输署发言人回应表示,政府希望这个判决能起阻吓作用,并会继续有关的执法工作。发言人续指,载客取酬的服务必须依法规管,倘若不受规管而任意扩展,等同鼓励“白牌车”活动,令公共交通系统无法继续有序规划;使现时九成市民使用的公共交通服务的根基将受到动摇,影响其高效可靠及长远健康的发展
案件编号:KCCC 274-27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