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原想用以争辩的宪法理据 “体雕大状”求终院作定断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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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的经营方式,在全球多国引发诉讼,今次因司机涉非法取酬案件,Uber曾想引用“体雕大状”梁思豪挑战大律师公会守则的案例,以争辩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认为现有条例限制Uber司机选择这工作,有违宪之嫌。惟Uber引用该案例申请终止聆讯途中,梁的案件被上诉庭推翻,Uber得悉后亦即放弃以此论据争辩。梁早前向《香港01》透露,已决定就他或挑战大律师公会的案件,向终审法院提终极上诉,并会就宪法中对香港居民选择职业的保障,求终院作裁断。

Uber及梁思豪均就《基本法》就职业自由的条例提法律争辩。(资料图片)

大律师梁思豪称,他于上周五已正式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梁因为不满大律师公会的专业守则中,规定大律师不能从事损害公会声誉的职业,指这是限制香港居民职业自由,认为有违宪之嫌,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他在原审时胜诉。但上诉庭去年推翻原审决定,判梁败诉。

梁在提交终院的上诉文件指出,认为上诉庭误读了终院在讨论同一条例的判词,认为裁决不公,要求终院推翻上诉庭决定。

梁思豪主要就《基本法》第33条,指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认为这条例不单保障香港居民,不应被迫从事违反意愿的工作,同时亦保障本地居民,可自由选择职业。

梁质疑大律师公会守则有违宪之嫌而提诉讼

拥有“体雕师”资格的梁,曾向大律师公申请以此作为其副业,惟公会成员看过体雕相关网页介绍,指体雕可助丰胸及矫正歪斜体格后,拒绝他的申请。梁认为守则中设条款,对大律师从事副业设下限制,是有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大律师公会去年提出上诉,指该条例只是保障香港居民不能被迫从事某类工作,并非可自由地从事任何工作,故认为守则未有违宪。上诉庭接纳公会论据,裁定大律师公会上诉得直。

梁指上诉庭引用案例与本案性质不同

梁在文件指出,上诉庭在作出裁决时,参考了一终院判词,当中曾就同一条例对职业自由所作的解说。梁指出,该案的申请人并非香港永久居民,该案引用条例时,是争辩该申请人是否有权在香港工作,这与梁的案件本质上并不相同,因为梁是有权在港工作,然而梁选择职业的自由却受限制,故认为上诉庭就此跟从了该判词,并采纳该案中对条例狭窄的诠释并不洽当。

梁又认为,上诉庭在处理他的案件时,未考虑对他有利的因素,故提出上诉。

案件编号:FAMV1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