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雕大状”指大律师公会专则违法案 申请上诉至终院许可被拒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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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梁思豪不满大律师公会拒让他兼职当体雕师,向上诉庭申请到终院的上诉许可被拒。(资料图片)

有“体雕大状”之称的大律师梁思豪,指大律师公会的专业守则中,有条文规定大律师不能从事损害公会声誉的职业,指这是限制香港居民职业自由,认为有违宪之嫌,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梁在原审时胜诉,但公会去年上诉得直,推翻原审判决。梁早前以书面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上诉庭今下判词拒绝梁的申请。梁已表明会直接到终院提上诉。

梁思豪以案件涉及广泛重大法律争议为由,要求提出终极上诉。他提出争议的法律观点,主要就《基本法》第33条中,指香港居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争拗的主要重点,主要在这条例只是保障香港居民不应被迫从事违反意愿的工作,还是保障本地居民可有限度地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但上诉庭拒颁下许可。

梁拥有“体雕师”资格,他向大律师公申请以此作为其副业,惟公会指根据该体雕相关网页的介绍,有提到体雕可助丰胸及矫正歪斜体格,最后拒绝其申请。梁认为守则有违反《基本法》中,保障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自由的规定,从而提出司法覆核,他并在原审时胜诉。

上诉庭裁决间接影响了Uber的宪制争辩

公会就裁决提上诉,上诉庭去年十月下达判词,指《基本法》所订明的选择职业自由,是指居民不能被迫从事某类工作,并非自由从事任何工作,故认为条文不适用于公会守则,裁定大律师公会上诉得直。

梁的这宗案件,亦间接影响了Uber自雇车司机案的宪制争拗,数名被指非法收受酬劳作出租车服务的司机,同是以《基本法》第33条,即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自由作为他们的主要的争辩理据。但法庭正要宣布是否接纳其理据的同日,上诉庭传来梁败诉的消息,代表Uber司机的律师,亦即表示放弃该争辩申请。

案件编号:CACV2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