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六四集会案上诉得直获减刑 料3月服毕现有全部刑期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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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众志黄之锋和前观塘区议员梁凯晴,被指参与2020年的六四集会,两人承认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分别被判囚10月和4个月。他们均就刑期提上诉,上诉庭今(19日)听取陈词后,驳回梁凯晴的上诉,但批准黄之锋减刑两个月至8个月,而黄连同另外两案的总刑期,亦由原本的27.5个月,减至23.5个月,料本年3月服毕所有刑期,惟他涉初选案至今未有获准保释。

黄现正就3案服刑

黄之锋因渉2019年6.21包围警总案,被判囚13.5个月,他另外因同年的10.5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和违反蒙面法,被判囚4个月。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就六四集会案判他监禁10个月,并和之前两案的刑期分期执行,三案的总刑期因此为27.5月。

黄之锋与梁凯晴均有就判刑上诉,但只有黄获准减刑。(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黄因涉初选案被还柙

上诉庭今批准黄就六四集会案的刑期上诉,该案的刑期由原本的10个月,减至8个月,其中6个月的刑期则与其他案分期执行。三案的总刑期,亦减至23.5个月。若黄之锋服毕该三案的刑期,可于本年3月出狱,但黄亦因涉及初选案而被还柙。

梁凯晴就刑期上诉被驳回

至于被判囚4个月的梁凯晴,已于去年7月出狱,她今日未有到庭,其上诉即日被驳回。法官表示,将日后颁布判辞,解释理据。

代表黄之锋和梁凯晴的大律师今陈词时指,认为本案的判期属过重,并认为即使考虑黄之锋是保释期间干犯本案等因素,其量刑起点应为11个月,原审法官则以15个月为量刑起点,认为并不恰当。

案件编号:CACC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