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私了两途人 工人认暴动伤人等罪 官斥全无同理心囚4年9月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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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朗7.21事件发生两个月后,大批市民在元朗集结,一名装修工人承认与在场的人在元朗一带作破坏,并“私了”两名男途人,包括把一名本已上的士欲离开的男事主拉下车,令其再遭群众围殴。法官练锦鸿今(7日)判刑时,直斥当时的示威者是暴民心态,自以为有高尚理念便可肆意破坏,被告更是主犯之一,完全没有同理心,连最基本不欺凌弱者的道德都忘记,判被告入狱4年9个月。

被告陈澧图(又名陈楚峰,28岁),承认非法集结、暴动及伤人等罪,指他于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刑点2,连同其他人参与非法集结;另2019年9月22日在康乐路轻铁站,参与暴动;并与其他不知名人士,有意图并恶意伤害男子张灌雄。陈原本亦被控刑事损坏一间食肆的8组闭路电视,此罪准留法庭档案不作处理。

官斥示威者依仗人多为所欲为

法官练锦鸿判刑时称,本案令人痛心之处,是人类文明是何等脆弱,中国三千多年的历史,教训人要以礼待人、温和、良善、恭敬、节制、谦让,惟这些教训完全对示威者完全没有作用,被告的行为没有同理心,依仗人多而为所欲为,连最基本的道德,即不欺凌弱者都忘记。

2019年9月21日晚元朗区有示威者聚集,并发生“私了”事件。(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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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异己者施袭求灭声

练官又指,示威者当晚9时半已在商场集结,再延伸至元朗市中心作出暴动行为,并随意向路过的人施以暴力,过程全被媒体拍下,被告担任重要角色。就整体案情而言,当时示威者有著共同目的,即对异己施行暴力,使他们不敢出言反对。

精神科报告指被告能分对与错

被告过往有7项与不诚实有关的案底,并在服毕最后一次刑罚的5个月内犯下本案。练官指被告既非年轻亦非初犯。他的成长环境复杂,曾遭继父家暴,精神科报告亦指其患有过度活耀症,注意力不足,惟其病情不影响他对与错观念。练官认为,社会大众期望像被告此类人能谨言慎行,控制自己,不要伤害他人,故认为这并不属求情理由。

不接纳被告求情的说法

至于被告亲自出庭解释当晚情况时,曾称因觉得其中一名被“私了”的李姓事主不是坏人,故曾帮手并协助他上的士离开,练官直指这说法与他承认的事实完全不同;另外,被告又称见到张姓事主打人才冲动犯案,但他在警诫时只称“以为”张打人,又称当时没有预见两名事主会受如此重伤。练官认为被告的说法不合逻辑,与其以往口供不符,毫无可信性,终决定不接纳其供词。

被告属案中主犯

就非法集结罪,练官指从片段中可见,被告有实际、主导及亲手作出违法行为,判囚15个月。至于暴动罪,近乎100人参与其中,虽然没有证据在李离开的士后,被告有再袭击李,惟他与其他示威者有并同目的,被告拉李下车的行动为使其继续受袭的主因之一,因此被告属案中主犯。

以不合理的借口伤害无辜的人

另外被告承认的意图而伤人罪,其实是暴动的一部份,示威者欲向拍下的他们恶行的人灭声,这属文明社会不容许的行径,且被告与群众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以一个不合理的借口,伤害一个被告亦承认不像坏人的人,这是本案最严重之虙。练官因此就暴动及伤人两罪分别判囚6年及4 年,三罪刑期同期执行,因被告是在定审期后才认罪,仅获五分一的减刑折扣,总刑期为4年9个月。

两事主被指曾撕连侬墙海报及欲拍摄遇袭

被告昨认罪时承认当日与群众一起参与暴动行为,亦有份向两名事主施袭,包括一名被怀疑曾撕下连侬墙海报的52岁姓李男事主,及一名被指欲拍下现场情况的38岁张姓男子。

被告辩称接事主下车让其澄清

然而被告昨出庭讲述情况时,却称他觉得李看来不似坏人,更与一名义务急救员助李上的士离开,惟他见到现场人士众多,怕的士司机慌张下踩油门开车,只会令更多人受伤,故他虽然明知若李未能离开有机会受袭,在“二选一”的情况下,仍把李拉下车。被告今早接受控方盘问时,再解释他有查问经过的市民后,同意李是街坊,遂决定放行。他把李拉下车只是想让李澄清他曾否“撕纸”的人,没有伤害李的意图。

只想令另一事主流少少血

至于另一位张姓事主,被告则称曾见张打示威者,因愤怒而打他。惟练官指被告在警诫只供仅称张“好似”曾袭击示威者,未有提及见到张确实有打人,被告即称可能当时记错,又说:“见佢挥拳”。对于“私了”的定义,李称没有预见会导致张的头部受如此重伤,自言只想“打佢一身就算”,使其“流少少血”。

案件编号:DCCC18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