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渔护署督察 涉用虚假文件误导上司 讹称证人不愿作供

撰文: 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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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日)落案起诉一名渔农自然护理署二级农林督察,控告他涉嫌就四宗流浪狗个案,使用虚假内部文件误导渔护署及妨碍司法公正。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本周五(3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

廉政公署今日(1日)落案起诉一名渔农自然护理署二级农林督察,控告他涉嫌就四宗流浪狗个案,使用虚假内部文件误导渔护署及妨碍司法公正。(资料图片/黄宝莹摄)

被告李启廸(48岁),被控共12项罪名,即八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四项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违反普通法。

上述涉嫌罪行发生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案发时被告是渔护署二级农林督察,派驻到九龙动物管理中心。

根据《狂犬病条例》,如狗只没有以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现于公众地方,狗只畜养人即属犯罪。上述中心负责管理流浪狗及相关刑事调查,以决定是否以该罪行检控狗只畜养人。负责调查的中心职员须填妥“Information for Possible Prosecution (for stray dogs)”表格(检控表格)。

廉政公署今日(1日)落案起诉一名渔农自然护理署二级农林督察,控告他涉嫌就四宗流浪狗个案,使用虚假内部文件误导渔护署及妨碍司法公正。(资料图片)

涉嫌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市民把流浪狗交到该中心,则须填写“市民交来流浪动物纪录”表格(动物表格),并在表格上表明他/她是否愿意就检控狗只畜养人出庭作供。

其中八项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四份动物表格及四份检控表格以误导渔护署,而有关表格载有虚假或错误陈述,即四名市民交来四只流浪狗,而他们并不愿意以控方证人身分出庭作供。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而作出倾向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或一连串作为。

被告涉嫌向两名上司讹称该四名市民不愿意在上述流浪狗个案当控方证人,以及向该两名上司建议不就个案作出检控。渔护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