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拘詹培忠父子 涉隐瞒“买壳”串谋诈骗及洗黑钱 今午提堂
廉政公署今早(19日)落案起诉亚洲资源控股大股东詹培忠、其子詹剑仑、及为涉事商人处理财产的王蓓丽,控告他们涉嫌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时隐暪秘密“买壳”协议,串谋诈骗联交所、该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以及处理犯罪得益4,200万元。三名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今日下午在沙田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稍后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三名被告为︰詹培忠(75岁),亚洲资源时任大股东;詹剑仑(52岁),亚洲资源时任主席;及王蓓丽(65岁),与控罪中一名商人相关。詹培忠及詹剑仑同被控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王蓓丽被控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案发时,亚洲资源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詹培忠于2008年10月成为亚洲资源的大股东后,詹剑仑获委任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詹剑仑并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出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王蓓丽案发时受聘于马钟鸿的一间公司。
控罪指詹培忠父子收2.1亿元 推可换股票据
其中一项控罪指詹培忠、詹剑仑及上述商人(即马钟鸿),涉嫌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隐瞒或未有披露该商人已与詹培忠和詹剑仑达成协议,该商人会向詹培忠支付合共约2.1亿元以控制亚洲资源全部已发行股本的70%至75%;致使亚洲资源的董事会批准进行配售新股以及配售可换股票据,目的是增加该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促进该非法协议的执行,而有关可换股票据行使可换股权后可换取的股份,占其时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6.67%。
他们在亚洲资源的公告和通函中虚假地表示,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且无股东须于为审批该可换股票据协议而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致使该可换股票据协议的决议案获通过。
另一项控罪指三人为上述可换股票据协议,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串谋诈骗联交所,致使联交所没有采取迅速行动要求亚洲资源厘清,及或致使联交所批准该公司发布与该可换股票据协议有关的公告和通函。
余下控罪指王蓓丽及马钟鸿,涉嫌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财产,即由亚洲资源发行、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廉署表示,早前接获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三名被告。联交所及证监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