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记者案 律政司提上诉失败 维持黎脱罪裁决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指2017年在维园参与六四集会时,“怒睥”东方报业集团男记者,并向对方说:“实揾人搞X你。”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吓罪不成,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指黎知道有关说话隐含利用黑社会“搞你”的意思,高等法院裁定控方败诉,维持黎罪名不成立裁决。
被告黎智英(72岁),原被控于2017年6月4日,在维园内近音乐亭威胁X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他受惊。
原审裁黎冲动失控下说出字句
裁判官裁决时指,男事主X并非诚实可靠的证人,而“搞”字的意思含糊,黎当时除了指骂X,没有其他动作或展示武器,相信他在发脾气及一时冲动下,失控说出有关字句。
事主被骂笑笑口不似受惊
另外,片段又显示X被骂后“笑笑口”,明显不当一回事,只是当黎说笑,而X被骂后仍继续拍摄黎,不相信X真的受惊。
律政司指法庭不用考虑X是否受惊
律政司在上诉聆讯时指,原审的裁定有悖常情,认为黎在录影会面中,自行将“搞你”的意思与黑社会作出联系,证明黎知道字词隐含利用黑社会“搞你”的意思。另外,律政司又指法庭不用考虑X是否受惊,而是要考虑一般人在此情况下会否受惊。黎则认为原审裁决恰当及合理。
官称未能认同控方的逻辑
就上诉时曾争辩“搞”字的含糊,高院法官陈庆伟在判辞称,律政司上诉时指黎智英在录影会面中曾称:“唔会谂到话真喺用黑社会搞佢或者𠮶啲咩。”因此他向记者称:“实揾人搞X你”中的“搞”字,会是利用黑社会“搞你”的意思。陈官指律政司的说法,有如指疑犯否认的指控,会变成其同意指控,直言难以认同控方的逻辑,裁定控方这方面的论点并不能成立。
认为黎非一时冲动却未足以推翻裁决
至于原审裁判官相信黎在发脾气及一时冲动下,失控说出有关字句,但陈官认为黎智英在X没有做出挑衅行为下,仍两度折返骂X,认为黎并非一时冲动;对于原审裁判官指事主X未有受惊,陈官亦不认同,因黎是著名商人,有大量的资源。他两度称:“实揾人搞X你。”又称已拍下X的照片等,陈官认为,正常人在此情况会受惊。
然而,由于控方在“搞”字的推论上无法成立,未能证明原审官在这方面的裁定有错,即使原审官在考虑X是否受惊情况未有足够支持,仍不足以推翻原有的脱罪裁决。
案件编号: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