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东方记者脱罪 律政司上诉 官押后裁决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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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指2017年在维园参与六四集会时,“怒睥”东方报业集团男记者,并向对方说:“实揾人搞X你。”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吓罪不成,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并在今日(29日)聆讯指,根据黎在录影会面的解释,认为他知道字词隐含利用黑社会“搞你”的意思。对于法官陈庆伟质疑,法庭是否应考虑到两间传媒公司之间的冲突,律政司则认为这与案件无关,又举例指若有两公司老板之间出壐冲突,不应发泄在员工身上。法官听罢双方陈词后押后裁决。
被告黎智英(72岁),原被控于2017年6月4日,在维园内近音乐亭威胁X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他受惊。经审讯后,裁判官不相信X受惊,亦非诚实可靠证人。而“搞”字的意思含糊,不足以证明黎有伤害X的意思,裁定黎罪名不成立。
官问是否应考虑两公司之间的冲突 律政司指与案件无关
律政司今日在聆讯指,原审的裁定有悖常情,亦错误理解了案中情节,并提到黎在录影会面中解释“搞你”的意思时,自行将意思与黑社会作出联系,证明黎知道字词隐含利用黑社会“搞你”的意思,认为“搞你”意指要构成伤害,不同意原审裁定“搞”字的意思含糊。
法官陈庆伟质疑,律政司提到要考虑案中环境及所有相关情况,法庭在裁决时是否应考虑到两间传媒公司之间的冲突?律政司回应指,这与案件无关,举例指两公司老板的冲突,不应发泄在员工身上。
黎智英一方指 原审应用恰当的法律原则 裁决恰当
律政司又指,当时X在7至8米外拍摄,若黎不想被拍,大可以走开或躲进洗手间,而且当日为公众活动,记者有权拍摄,又认为法庭不用考虑X是否受惊,而是要考虑一般人在此情况下会否受惊。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状邓乐勤则反驳指,原审的裁定合理,亦应用了恰当的法律原则,认为裁决恰当。
案件编号: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