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汤杜火等两暴动案 争议能否检控不在现场参与者 终院周四裁决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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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的“赴汤杜火”案脱罪的被告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骚乱案被定罪的卢建民,早前均有就暴动或非法集结这两项罪名的法律原则,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主要争议包括两罪是否能起诉不在现场的人士,及共同犯罪的定义等。终审法院早前一并处理两案。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终院将于本周四(4日)颁发判辞。

上诉庭裁控罪可包括不在现场人士

上诉人汤伟雄在2019年7月中上环的一次骚乱事件中被捕,经审讯后脱罪。但律政司就控罪原诉曾到上诉庭提出案件陈述,并获胜诉。上诉庭认为控方引用控罪,可延伸至不在现场的被告,即包括为示威者提供物资人士、负责把风的哨兵,及为示烕者提供接送服务的“家长车”司机等。

汤伟雄与其妻杜依兰虽然脱暴动罪且控方表明不作重审,但汤仍就法律原则提终极上诉。(资料图片)

汤坚称参与者需在现场

虽然控方早已表明即使获判胜诉,都不会要案件重审,但汤不服上诉庭的决定,并提出终极上诉。他的代表律师在上诉聆讯时强调,参与者需要在现场,有共同目的犯案才会被定罪。不在现场的人,不应因“共同犯罪”原则而被定罪。律政司的代表则强调,除特别注明,“共同犯罪”适用普通法所有罪行,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亦不例外。

卢建民因2016年年初二旺角骚乱案被控一项动罪,2018年被判罪成囚7年。(资料图片)

卢认为控方需证明参与者有共同目的

另一名上诉人卢建民,因参与2016年的暴动罪成,被判入狱7年。他争议非法集结及暴动罪是否包括“共同目的”原则,参与者之间是否有沟通和互相理解等。卢认为,控方需指出非法集结的群众,并证明他们有共同目的。律政司则回应称,控方只需证明被告集结,共同作出扰乱公众秩序等行为。

案件编号:FACC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