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赴汤杜火案|判辞解读:穿黑衣助急救 不足证为参与暴动
经营健身中心的情侣汤伟雄及杜依兰,与一名当时16岁姓李的女学生,去年7月28日同于上环示威区出现,并在警方驱散期间被捕,3人之后同被控暴动罪名。控方开审时亦明言,并无直接证据指证3名被告当日曾作过任何暴动行为,只凭如他们的的衣束及装备,以及他们当日的行径等环境因素,推论他们有份参与暴动,甚至激起在场的示威者。
法官郭启安虽然认为3名被告当日的装及行为甚为可疑,惟对控方所作的推论,并不能完全认同,甚至认为控方推论流于臆测,陈词亦避重就轻,更在其98页的裁决书中,逐一反驳控方用以指证3人的说法,最终认为未有足够证据足以裁定3名被告暴动或非法集结罪成。
质疑在后巷的被告如何激励示威者
法官指控方依赖被告汤伟雄和杜依兰当时在德辅道西一带的示威现场出现,认为他们必然是示威者的一分子,便推断他们对示威者起了“安心及激动”的作用,更指二人后来逃到一商业大厦的后巷,便断定他们有参与暴动。
惟法官认为这推论流于臆测,又指当时示威者可能根本看不到在后巷这两名被告,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存在,质疑二人如何能实际鼓励示威者。
陈词未提破坏社会安宁
此外,控方只强调集结的人需要有“共同目的”,却连对犯案者必须在暴动现场“集结在一起”,并会破坏社会安宁等要求,亦只字不提,郭官认为,控方这样的陈词实在是避重就轻,以偏概全。
不能单凭穿黑衣作不利推测
对于控方依赖3人当时穿上黑衣,亦与暴动现场示威者的装束和装备吻合,认为这足以证明他们是参与暴动的证明之一。
惟郭官认为,示威者没有指定的制服和装备,不少市民平日亦会穿黑色衣物,同时亦有人形容示威者为“黑暴”或“黑衣暴徒”。法官强调,法庭必须小心避免此等标签,特别要避免对案发时穿黒衣或黑色装备的汤和杜作出不利的推论。
汤及杜或正作义务急救员
法官认为,汤和杜在现场出现,或因他们正担当义务急救员。他亦留意到,去年6月起与修例风波相关的示威,并经常发展成警民冲突,有不少人受伤或受催泪烟影响,除了示威者,亦包括市民,甚至警员,新闻片段亦常见这些义务急救员对不同身份的伤者提供协助。
法官认为,虽然汤和杜当日并无穿急救员的反光衣,但他认为这并不重要,正如部份记者也未必有身穿记者的反光衣,执行职务的警员也可以是穿便装。
急救物资等不算是特定暴动装备
至于控方以杜身上找到头盔和手袖便用以推论,指她并非纯粹提供急救服务,从而推断她是为了参与集会,而她身上有急救物资,认为更能强化她参与暴动的说法。法官认为这样的推论未免过于偏激,事实上杜身上的装备,也不算是特定的暴动装备。
为示威者急救不代表认同其想法
就控方指急救员等同是协助示威者,甚至起鼓励作用的说法,法官并不同意,更指即使汤和杜知道协助的人士是一名示威者,或甚是参与暴动的人,也不代表他们一定认同暴动人士的想法,或蓄意及实际鼓励其他示威者。控方将救伤行为等同协助及鼓励示威者,认为这是狭窄的想法。
持伞可能为遮光挡雨
至于杜和汤二人当时手持雨伞,控方便推论他们是为其他示威者打开“伞阵”,法官认为控方这推论流于臆测,又指急救员拿伞或只为想帮伤者“遮光挡雨”这也属平常不过的事。
逃避警察或惹人怀疑
法官又指,杜和汤见警察即逃,这决定现时看来可能极不智,亦令人怀疑,惟法庭不能确定他们逃避警方的原因必然是畏罪潜逃。虽然有人或认为他们在示威现场当急救员早应明白风险,包括被捕。但法官认为有心理准备是一回事,面对真实被捕又是另一回事,他们电光火石之间的决定,未必是周全的决定。
戴头盔包保鲜纸属保护性装备
至于声称当日陪朋友到场,当时仅16岁姓李女被告,自辩时承认曾在德辅道西的示威现场。法官接纳李或没有和其他示威者在德辅道西集结。即使她与其他示威者“集结在一起”,但未知他逗留时间的长短,及她曾作过任何行为,并足以证明她意图及实际鼓励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虽然李当时戴头盔,手部亦缠有保鲜纸,但这些只属保护性质的用品,并不是攻击性的装备。
3被告装束及行为非常可疑
法官又补充,根据梁天琦上诉案,上诉庭表明绝不容许公共秩序被人暴力非法破坏,令法治受损,又指本案三名被告的装束和行为非常可疑,但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法官强调,本案是基于“疑点利益归被告”与,及“宁纵毋枉”的原则,不一能反映他们是否有实质的参与,故裁定3被告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87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