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向警掷水樽 官称难断定是否欲煽动他人 上诉得直撤销控罪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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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在前年旺角冲突期间,涉向警方防线掷水樽,因扰乱公众秩序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他不服定罪申请上诉,高等法院今日(9日)颁判辞指,少年在远处向警方掷出水樽,毫无疑问意图为挑战警方,但不肯定他是否借此煽动他人,虽然控方上诉时申请改控罪,以求维持原判,但法官认为或会造成不公,亦不宜重审,裁定上诉得直,并撤销少年的定罪。不过,法官也明言少年只是侥幸,若控方在原审时适当地修改控罪详情,结果可能有别

上诉人以字母N.H.M.代表,他被指在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铁站外,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即向警方防线掷水樽,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

法官指出,上诉人在远处向警方掷出水樽,毫无疑问意图为挑战警方,但法庭不能肯定他借此煽动他人挑战警方,因为上诉人的行为未必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到他的年龄及过往没有犯罪纪录,他有可能是一时冲动,未必想到行为会影响到其他人,意图令人仿效。

上诉才修改控罪存在不公

对于控方在上诉时申请修改控罪,更改控罪详情为“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但法官认为现时才让控方修改控罪或会造成不公。

时间流逝影响证人记忆

至于重审与否,法官认为,案发至今已一年半,相关证人的记忆可能因时间流逝而受到影响,加上上诉人已完成32小时的社会服务等原因,即使重审有一定的定罪机会,但仍行使酌情权,下令不作重审。

强调上诉人是侥幸

法官指,基于控方证据不足以支持控罪的部份元素,加上不宜重审,因此撤销上诉人的定罪,但指出若控方在原审时适当地修改控罪详情,结果可能有别,上诉人可说是侥幸。

案件编号:HCMA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