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杰违国安法囚9年 政治主张涉分裂及损害国家 需加重刑责
本港首宗审理的国安法案件,被告唐英杰因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罪,被判囚9年。法官在判辞称,不同意辩方认为案中的煽动行为属轻微,反指被告在《港区国安法》实施的第一天犯案,属“情节严重”类别。惟法官亦指,涉案“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只是庞统地要求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来,未有向公众传达详细计划,因此认为非最严重类别。法官又指,被告在案中的政治主张涉及分裂国家,认为损害国家统一的政治主张,需加重刑责。
亲友求情信指被告思想简单
法官在判辞指中引述被告唐英杰(24岁)的多封求情信,信中形容被告思想简单和热心,亦是孝顺的儿子,支持家人,让胞妹到海外升学。被告父亲指,被告易受政治影响。被告姨姨认为,被告受社会部份人士和传媒的假新闻影响。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亦有表达悔意,并指现时明白政治看法只是观点与角度,不应凌驾人性(human decency),他希望社会可放下仇恨。
挑国安法实施首日犯案吸人注意
就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法官指被告非在示威的人群中,独自一人静静地持有“光时”旗,他是故意挑战数条警方防线,尽可能吸引他人留意其带有分裂讯息的旗帜,令他人留下深刻印象。
法官认为,案发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都经刻意拣选,以吸引公众注意,尤其是案发当天为《港区国安法》第一天实施,亦是香港回归纪念日。
案发经过。(详看下图)
煽动情节严重
此外,被告案发时驾驶有“光时”旗的电单车,在繁忙的道路行驶。他未有在多条警方防线停车,公然违反执法机关的合法指示。对于辩方认为,煽动情节属轻微。惟法官指考虑上述情况,认为被告的行为属“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中的“情节严重”类别。而根据法例,可被判囚5至10年。
单独犯案但未向公众传达详细计划
惟法官亦认为,被告只是独自一人犯案,涉案“光时”口号只是庞统地要求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来,未有向公众传达详细计划,因此认为本案非最严重类别,最终决定以监禁6年半为量刑起点。
越过多条警方防线对社会构成危害
辩方就恐怖活动罪求情指,被告当时驾驶仅属卤莽,但法官在判辞指,该说法和法官的裁决相反。法官的裁决认为,被告可在每条防线停车,他却越过防线,最终撞到警员。法官认为被告有预谋犯案,为其他道路使用者制造危险情况,伤及三名警员。他不但危害公众安全,亦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
案情涉损害国家统一的政治主张
考虑被告的危险驾驶态度,其驾驶的电单车在案中无疑是致命武器,案中的警员未有严重受伤,实属幸运。惟法官强调,警员未受重伤,但伤势亦非轻微。
法官又指,被告在案中的政治主张涉及分裂国家,认为案中损害国家统一的政治主张,加重被告的刑责。而就该罪,法官以监禁8年为量刑起点。
法官认为两罪涉及不同元素和犯案行为,属不同控罪,但考虑整体量刑原则,把恐布活动罪刑期的其中两年半,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分期执行,因此总刑期为9年。
案件编号: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