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审讯|官斥被告针对警员 强调挑战法纪亦属危害社会
首宗国安法案件,刚于高院审结,有别于其他高院的刑事案,本案并无陪审团,而是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3名法官经过十多天的审讯,今(27日)颁下62页的判辞,解释将被告唐英杰定罪的理由。案中主要争议,在于插在唐背包上的“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法官在判辞确认“光时”是可解成: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意思。然而裁定唐罪成,亦要考虑当时的语景。法官认为,唐当日罔顾警方指示仍驾电单车冲向警方,是针对警员的行为,亦属对社会造成危害。
冲警防线并曾加速
法官在判词强调,本案虽由三名法官审理,但举证责任、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亦适时于本案,和其他由陪审员审理的高等法院案件一样。
法官根据证人供述当日事发的经过,指被告唐英杰(24岁)当日未有理会警方的警告,一直未有停车,甚至故意冲过警方防线并曾加速。对于辩方质疑,有警员把盾牌掟向被告,法官认为,在警盾出现前,被告的电单车亦会撞向警员,故未有接受辩方这方面的说法。
冲向警员是挑战法纪及在巡游
法官又指,被告的电单车越过首两条防线后,可沿轩尼诗道驶向铜锣湾。惟被告的电单车先后转入菲林明道和骆克道,及后再遇上卢柙道和谢斐道的警方第三条防线。法官拒接纳辩方所指,被告案发时是避开警员。相反,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是针对警员,挑战法纪。同时,被告的展示旗帜行为,是在巡游。
案发经过及主要证人供词。(详看下图)
争议在于口号是否可带分裂之意
就“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解读,法官同意控方专家岭大历史系教授刘智鹏所指,不能只考虑“光复香港”或“ 时代革命”,解读时需一并考虑。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不是口号在案中是否只有一个意思,而是口号是否可以带有分裂之意。即使辩方的两名专家: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李咏怡,和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峰,两人都不争议,口号是可以带有分裂的意思。
控辩双方就光时看法的主要争议点比较。(详看下图)
法官续指,无论是控方和辩方的专家,都强调解读口号时,需要考虑语境。法官考虑案中多个因素,包括案发日为香港回归纪念日,亦是《港区国安法》颁布后首天。当天在港岛区有反对国安法的游行,但属不合法。被告未有在警方防线停车,公然违反执法机构的合法指示,而被告驾驶展示“光时”旗的电单车,在繁忙街道行驶。法官认为,案中“光时”的口号可以带有分裂之意,能够煽动他人作出分裂行为。
认为被告是明白并有意传达港独意思
法官亦认为,被告是明白口号有港独之意,而其展示旗帜的行为,是有意传达分裂的讯息。法官解释,被告是故意拣选案发日行动,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此外,被告电话中有一张图片,片中有警员举紫旗,显示被告注意到他可能违反国安法。
此外,被告在案发日与一名叫“Dinosaur BB”的WhatsApp讯息对话中,提及“安全点”(sage spot),亦获告知警方设立防线和路障,显示被告有预谋犯案。
被告制告了一个危险的环境
就恐布活动罪,法官指被告当时制造一个危险的环境,案中有警员需避开其电单车。此外,被告在撞倒警员前,在谢斐道越过前车,之后驶向警员。
对于辩方指,恐布分子不会如被告般,在交通灯前停车和带备急救用品。法官认为,此说是基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从事恐布活动的人会跟从相关协定。法官认为辩方的说法未能成立,反指其行为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风险。
公然挑战警方亦属对社会构成危害
法官续指,只是考虑被告电单车撞倒警员的事件,已可证明被告从事针对人的严重暴力行为。但法官强调,法例中所指的“危害”(harm),不局限于身体上的伤害,公然挑战警方亦属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本案中,被告的行为针对警员,不但有意破坏法纪,亦令守法的市民担忧自己和社会的安全。
行为在威吓反对其政治主张的人
法官亦认为,被告当时的行为,有意令公众关注其政治主张,即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是威吓反对其政治主张的人,以压抑相反的声音。
总括而言,法官为在本案中展示“光时”旗帜,可煽动他人作出分裂行为,而被告亦明白该意思,并向他人传达该讯息。而被告未有在警方防线停车和撞到警员,是故意挑战警方,对他人使用严重暴力,严重危害公众及社会安全,遂裁定两罪成立。被告将于本周四作求情。
案件编号: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