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审讯|唐英杰煽动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成 重囚9年
《港区国安法》定立刚满一年,高院日前审理引此例起诉的首宗案件,并裁定骑著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电单车的男子唐英杰,多番不理警方劝吁冲向警员防线,并撞倒三名警员的行为,裁定他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等两罪罪成,亦成为首宗在这新法例下被定罪的案件。案件今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认为案情严重,认为唐有预谋,并一再挑战警方防线,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重判他入狱9年,另需停牌10年。据了解,被告倾向会就定罪及判刑上诉。
被告透过律师称会撑住
24岁的唐英杰在下午3时被带入法庭,他看似表现轻松。惟法官宣读刑罚后,有女亲友难过拥抱痛哭,亦有旁听人士叫:“抗争无罪”,亦有人说:“重甲(唐的绰号),撑住。”唐散庭后透过律师称时间过得很快,他会如香港运动员般撑住。
品格良好无求情作用
法官就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分别以6年半和8年为量刑起点。法官指,被告表达悔意,但指他不认罪,未能以被告有悔意,作求情的减刑,又指唐除了有几项轻微的交通定罪纪录,被告有良好品格,判刑时会以此考虑,惟本案两罪均属严重,有良好品格没有求情作用。
犯案前应考虑到家人情况
法官又指,被告为家中经济支持,母亲患病,祖母年纪亦大,法庭对被告家人感同情。惟法官亦指,被告在犯案前应顾及家人的情况,因此亦非求情理由,且本案两罪涉及不同元素,属不同控罪,但考虑整体量刑原则,把恐布活动罪刑期的其中两年半,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分期执行,因此总刑期为9年。
非常危险的驾驶态度须停牌10年
就停牌令,法官考虑被告有4项交通定罪纪录,案发时只持有“P牌”和非常危险的驾驶态度,遂决定判他停牌10年。
高等法院外的情况。(详看下图)
数十警员高院庭外戒备
有旁听人士今早9时许已到法庭排队希望能入庭旁听,及至下午2时多,3楼法庭已派出五十多个旁听席筹号, 5楼的公开法庭亦派约90几个筹。警方中午亦派出数十警员在高院外守候,但未见有反恐特击队的警员。
被告唐英杰,(24岁,侍应)。被裁定1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和1项恐怖活动罪成,其中恐怖活动罪的最高刑罚可被判终身监禁。
被告故意挑战警方并使用严重暴力
法官本周二(27日)裁决时指,在本案中展示“光时”旗帜,可煽动他人作出分裂行为,而被告亦明白该意思,并向他人传达该讯息。被告未有在警方防线停车和撞到警员,是故意挑战警方,对他人使用严重暴力,严重危害公众及社会安全,遂裁定两罪成立。
辩方律师昨求情指,被告在案中只涉挥动旗帜,没有证据显示有人被影响,亦非要求外国施以制裁;而恐怖活动罪,虽然最高可被判以无期徒刑,但被告的行为未达至这程度,认为判刑应界乎3至10年。被告亦透过律师在求情中向警员道歉。
案发经过。(详看下图)
被告冲警方防线有市民拍掌
案情指,《港区国安法》于去年6月30日生效后,翌日有市民在港岛区示威。当时仍持“P牌”的被告,当日下午3时许,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由东区海底隧道,驶至中环、金钟和湾仔,途经三条警方防线,并多次被警员喝停,被告均未有理会,有在场市民见状发出欢呼声并拍掌。
被告数度在湾仔冲向警方防时时,有警员发射胡椒球弹,但未有击中被告,被告并冲向一个约有25名警员的防线时,并曽加速,并把三名警员撞倒。被告亦有倒下,并即场被警员制服。
控辩双方就光时口号的争议。(详看下图)
控方指光时旗口号带港独之意
案件的其中一个最受争议的地方,在于对被告背包上插著的“光时”旗,是否带有港独之意。控方专家认为这口号带有把香港从中国分离之意,认为被告展示该口号,是传达口号的讯息,以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直指被告展示“光时”旗帜的行为是有其政治主张,而他驾驶的行为亦严重危害社会。
辩方认为应对口号意思持开放态度
辩方专家却认为“光时”口号在社会上有不同解读,虽然革命可解推翻政权,但亦可解重大改变。他们的研究更发现,有社运人士认为这口号只是指争取自由。再者,香港从来都不是独立国家,亦没有政权可夺回。他们认为社会上对“光时”看法存在歧见,对其背后意思亦应持开放态度。
法官在日前的裁决中,并未有就双方对“光时”的说法再作解释,惟认为两方均认同“光时”都可解作分裂,同时又认为被告当时展示旗帜时也有如此想法,故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编号: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