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员藉洗澡非礼6岁女上诉得直  枪指女儿袭击罪维持原判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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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警员非礼女儿罪上诉得直,但用枪指女儿罪名维持原判。(资料图片)

42岁高级警员被指于2013年在寓所替6岁女儿洗澡时,三度在女儿胸部上以手指打圈及触摸其私处,又无故用枪指向女儿头部,并用手扣将她锁上,早前被裁定三项非礼罪及一项普通袭击罪成,判处入狱20个月。警员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彭中屏今下判词,认为警员确有可能只为女儿洗澡,裁定他3项非礼定罪上诉得直,但彭官认为女童难以杜撰被枪指头这类指控,故维持警员一项普通袭击罪成。

案发于2013年夏季大约5至9月期间某日,上诉人在寓所浴室中替当时年仅6岁女儿洗澡,三度用手“捽”她胸部,和一次用手“捽”她下体;另外在2013年某日上诉人在家中的走廊位置用手铐扣住女童的双手,并用一支枪状物体指向女遭的头部,使她十分惊慌。

上诉人夫妇其后办理离婚手续,女童才于2015年1月将被侵犯一事告知家事法庭法官,事件才曝光。

官指女童难以杜撰如此奇怪事情

高院暂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词指,上诉人一向有为女儿洗澡,以女童描述的动作,并不算是明显猥亵行为,上诉人有可能正常地为女儿洗澡而不是猥亵侵犯,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上诉人有猥亵的意图,不过法官未能肯定上诉人是在非礼女儿,认为定罪不稳妥,故撤销非礼定罪。

不过就上诉人用枪和手铐袭击女儿的行为,事件虽已发生超过两年,女童可能记忆错误,但上诉人行为奇怪,彭官认为一个在作供时只有9岁女童,实难以杜撰这样奇怪的事情,而且原审时遭资深大状仔细盘问下,亦无出现破绽,故裁定袭击定罪裁决正确,此定罪上诉驳回,维持原判,须就该项控罪服囚3个月。

案件编号:HCMA 1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