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车牌作虚假陈述 港台编导蔡玉玲罪成罚6千 蔡吁同业不要放弃

撰文: 陈家怡
出版:更新:

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去年为7.21元朗袭击事件制作专题报道时,就一部当天出现的车辆以车牌查册,她涉两度使用查册系统时作虚假陈述被捕,她否认控罪。辩方指她调查的涉事车辆是在道路上被使用,以及用作运输武器犯罪,这和交通运输事宜必然相关,故她的陈述属实。控方则指,被告查册是想采访车主,采访本身、报道内容和涉及罪行,均与交通运输事宜无关。案件今(22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徐绮薇裁定蔡两项罪名成立,两罪合共罚款6千元。

蔡玉玲离庭时禁不住落泪,她指裁决令人难过及伤心,重申查册无罪,新闻自由无罪,并著同业不要放弃,希望会找到方法继续做好报道。

官指未对事主造成实质影响适合罚款

被告蔡玉玲(37岁)被控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她涉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以作以下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徐官考虑到无对事主造成实质影响,认为判处罚款为合适,判蔡两罪各罚款3千元,合共罚款6千。这罪的最高刑罚可判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若署方无权审视必影响车主的私隐

裁判官在裁决时指,假如任何人只要缴付申请费用45元,不论任何目的,便可随意索取车主的敏感个人资料,而署方又无权拒绝,这情况必然对登记车主的私隐构成严重影响。

运输署为作车辆登记,要求登记车主提交重要资料作登记,亦须肩负小心使用这些资料,而车主提供资料时,不会预期其资料会被用作与交通及运输无关的事宜。若该些资料公开并可让任何人查阅,申请者或有可能为向登记车主作出不法行为,例如向车主作寻仇或滋扰行为等。故署长须要保障登记车主,不能任意公开资料让他人查阅。

港台节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被指在查车牌时作虚假陈述,被裁定两项罪成,判罚款6千元。(卢翊铭摄)

蔡听裁决拭泪

蔡玉玲由被捕至审讯期间一直表现坚强,今日在庭上听取裁决时一度拭泪,至被裁定罪成,其律师代表求情时,蔡终流下泪来,散庭后需除下口罩抹面。蔡等人离开法庭时,有旁听人士道“采访无罪”、“加油”和“721唔见人”。蔡玉玲步出法庭后,旁听人群中响起掌声,并叫“查册无罪”。

记协主席称记者查册非为私利

记协主席杨建兴离庭时读出声明称,记者查721真相,并非出于私利,而是涉公众利益,究竟那些人需要负责,惟政府却以打击起底为由,不谈新闻自由,客观上是包庇某些人。杨又指新闻自由的丧钟已响起,同业会共同承担。他又对著蔡说:“我地撑你,我地撑记者。”

+3

蔡称不会放弃对新闻的追求

蔡含泪多谢朋友及同业陪伴了半年,她称判决令人难受,是伤心的,她认为今次法庭的裁决是对全个行业及所有记者,裁定行业一直用以寻找真相的工具有罪,她并不认同,又重申:查册无罪,新闻自由无罪。蔡又称,不知判决有甚么影响,但她希望同业会找到办法,不要就此放弃。她亦不会因为案件而放弃对新闻的追求。

港台工会代表称,第四权非特权,而蔡所编导的报道亦再获新闻奖,她亦借此机会公开向蔡致谢。蔡即禁不住落泪,现场人士即拍掌鼓励。

蔡玉玲到庭的情况。(详看下图)

+3

涉案车疑曾运载竹枝给白衣人

审讯时庭上曾播放《铿锵集》 “7.21谁主真相”,闭路电视片段拍到当晚元朗有白衣人从涉案车辆拿出竹枝分派,节目提到一名男子称该持中港车牌车辆是用来做中港贸易生意,不知悉和7.21当晚相关事情。被告选择不作供,亦不传召证人。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

+2

辩方指被告所查涉交通事宜

辩方早前就控罪的“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和“虚假陈述”三个要素陈词时指,被告申报查册用途为“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 ,目的是找出以车辆运载疑犯和武器的车主,辨认施袭者,涉事车辆在道路上被使用并涉用作犯罪,是和交通运输事宜有关,不是虚假陈述。

运输署文件用字笼统

至于“在要项上”,辩方指运输署有责任提供“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辩方指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的选项,字句笼统,又没有指引定义,且坊间用途广泛,传媒查册亦关乎公众利益,若以狭窄理解这说法并不合理,故认为不能证实被告是“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控方指被告只是想采访车主

控方却称,被告查册是想采访车主,采访本身和报道内容所涉及罪行,均与交通运输事宜无关。运输署无绝对和必要或责任,为任何原因的申请人提供资料,立法原意亦非如此。如有车辆在路上阻塞等或影响交通情况下,署方才会披露有关资料。车主不会预期资料用作交通运输以外用途,令私隐毫无保障。

案件编号:WKCC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