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车牌涉提供虚报资料 称追查涉运输事宜 案下月裁决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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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去年在制作7.21元朗袭击事件专题报道时,曾查一部疑与事件有关的车辆的车牌,却被指她在使用查册系统时作出虚假陈述,因而被控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蔡否认指控,其律师并指蔡在查涉事车辆在道路上如何被使用,及有否作犯罪行为,这和交通运输事宜有关。裁判官裁定蔡表证成立,蔡选择不出庭自辩。裁判官把案押后至4月22日裁决。

被告蔡玉玲(37岁)被控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以作以下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

控方呈上一名运输署行政主任的两份供词,不传召证人。庭上播放《铿锵集》 “7.21谁主真相”,有白衣人从涉事车辆取出竹枝分派,节目提到一名男子表示车辆是用作中港贸易生意,不知悉和7.21当晚相关事情。

被告蔡玉玲争议,虽然新闻报道题目广阔,但主要以调查7.21事件,及涉事车辆在道路上如何被使用,和交通运输事宜有关。(陈家怡摄)

查涉事车是否涉犯罪属运输事宜

辩方律师陈词时表示,被告查册用途在节目上显而易见,是为了找出谁以车辆运载疑犯和武器到现场。辩方指,虽然新闻报道题目是广阔,以调查7.21事件,但其中涉事车辆在道路上如何被使用,有否作犯罪行为,则和交通运输事宜有关。

控方反驳被告目的是想访问车主

控方回应指,被告查册所得资料并非只查找车主,而是希望和车主访问,他认为采访报道内容和涉及罪行,均与交通运输事宜无关。他表示,立法目的是旨在规管道路交通,故署方才可存备和披露有关资料,例如有车辆在路上阻塞交通是可构成相关罪行和影响。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裁定被告表证成立,被告选择不作供,亦不传召证人。双方即进入结案陈词。

控方指无约束资料容易被滥用

控方结案陈词指,运输署没有绝对和必要责任为任何原因的申请提供资料,立法机关原意亦非如此,诠释条文时须考虑立法目的和框架,车主并无合理预期资料用作交通运输以外用途。他称,若容许公众无约束下查找车辆资料,私隐资料容易被滥用,影响车主。

核实车主身份不属法律程序

辩方结案陈词表示,公众在追债、破产事宜、离婚分配财产和做抵押牵涉检视资产,核实车主身份,但在查册系统中不属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的用途,只可剔选作“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他指出不可能用狭窄释义理解条文,法庭须以广阔的方式诠释,否则未能涵盖实际做法。

传媒查阅关乎公众利益

辩方认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是笼统字句,署方亦无指引定义,故令人认为相关用途广泛。他以传媒查阅其他登记册为例,目的关乎公众利益,强调蔡玉玲查册用途必然和交通运输事宜有关,其作出陈述属实。

控辩双方结案陈词完毕,案件押后至4月22日于裁决,被告准以原有条件担保。

案件编号:WKCC4075/2020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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