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非礼女职员罪成 控方盘问才拿出未披露资料 认为特登求翻案
中医师涉诊所内非礼一名女职员,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非礼罪成并判囚。他不服定罪,今(22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并称他原审作出自辩后,控方才引用逾千页中医与该女职员的讯息纪录作盘问,未有适时向他披露控方有这些资料,认为存在不公,更指控方是“特登”。而原审裁判官又错误地让该些资料呈堂。高院法官李俊文亦称他近似未见过如此情况,又称根据《检控守则》,控方有责任作出披露,认为本案不寻常及特殊,称会在3个月内作出裁决。
上诉人吴霆锋,被裁定于2020年1月29日和2021年3月12日,在大埔一间中医诊所的诊症室内非礼女子X,被判囚10个月。控方案情指,上诉人首次非礼事件时,吻X的额头及嘴唇。他在另一次非礼事件时,摸她的胸、背及腰部。上诉人原本被控另1项非礼罪,该罪则罪名不成立。
自辩完毕被盘问才披露有讯息纪录
案件于2023年5月开始审讯,同月完成控方案情后,押后至同月8月3日续审。控方于7月25日,向事主取得她和上诉人于2020年的WhatsApp讯息纪录,涉及约1000页。上诉人在续审时,即8月3日开始自辩。控方翌日盘问时,才首次披露该些纪录,并引用多页文件向上诉人盘问。
上诉方质疑,控方原审时未有适时作出披露,原审裁判官则错误地视该些纪录为“反驳证供”(rebuttal evidence),让该些纪录呈堂并予以接纳。
指控方绝对系特登
上诉人认为,该些纪录影响他是否自辩,控方在原审押后时,亦知悉上诉人有可能自辩。控方可以有多个机会披露,如续审的第一天,但控方未有这样做。至上诉人自辩时完成其主问,控方才以当中部份纪录作盘问,直指控方“绝对系特登”,认为无法接受。
觉原审裁判官也帮控方
上诉人又指,控方在原审时讲及纪录的来源和WhatsApp功能,但控方并非专家,质疑控方原审时做法。此外,原审裁判官当时提及“rebuttal evidence(反驳证据)”,又说:“控方有权咁做,只系做法有少少争议。”并称若是反驳证据,看不到辩方有何理由反对。上诉方认为该些纪录不属“反驳证供”,认为原审裁判官:“好似帮梗控方咁。”
讯息披露上诉人与事主有互相送礼
此外,上诉方又引述上诉人和事主于2020至2021至年的讯息,当中提及上诉人向事主送花、银包,事主则曾送背包予上诉人,两人亦一同行山、健身等。上诉方指,原审裁判官未有处理上诉人当时是错误相信事主同意。李官则指,部份讯息是事主作供时带出,她和上诉人似乎不是单纯的雇主和雇员关系。但李官亦指,错误相信事主同意此非上诉人自辩时的说法。
控方指原审官无依赖纪录裁定上诉人罪成
控方回应指,原审裁判官未有依赖该些纪录裁定上诉人罪成,因此没有对上诉人构成不公。李官则形容,本案属不寻常和特殊,直言接近无见过,指控方在原审似乎是故意未有适时披露。根据《检控守则》,控方有责任作出披露。是次控方向事主取得约1000页的纪录后,即使控方最终决定不使用它们,亦需向辩方提供。
上诉人作供时不知控方有该些纪录
李官又指,上诉人开始作供时,不知悉控方有该些纪录,无法决定如何作供。若上诉人在自辩前已知悉有该些纪录,或选择不作供。李官问在此情况下,是否没有对上诉人构成不公。律政司最终维持其立场。李官便指,若律政司日后立场有变,可以书面通知法庭。
案件编号:HCMA383/2023